Re: [請益] 審判不可分原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Benson)時間4年前 (2021/05/25 21:14), 編輯推噓5(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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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即是跟審判不可分的考題: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 告乙犯刑 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 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 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乙同 時犯上述三罪,依想像競合犯從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乙收受判決書後,對所有罪名提起上訴,第 二審法院審理後則認為,乙係針對甲侵 吞公款事項提出質疑,並有相當證人證詞為據,僅因無書面 證據,故偽造甲之書信,誹 謗部分依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與第 311 條,應不成罪,但偽造私文書及 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成罪。則第二審法院於撤銷原判決後,應如何改判? (A)僅諭知誹謗部分之無罪判決,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不得審判 (B)同時諭知誹謗部分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罪之判決 (C)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但同時在理由欄內說明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係屬有罪 (D)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同時另對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免訴判決 答案:A 不過我的疑問是,第二審對偽造私文書不得審判,但第一審已經判有罪了,此時偽造文書 是有罪的嗎?另外也歡迎大大利用這釋例再説明審判不可分原則 sorry,這部分好多問題... 謝謝各位的耐心 ※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銘言: : 在書上看到有關於刑訴第267條的規定: :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 該書說這一條乃審判不可分原則,並提到只有法官認為他部均有罪時才有其適用,但沒 : 說原因,想請問各位大大,為何法官認為他部無罪時,就沒有審判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呢 : 刑訴本來以為快看完了,竟然出現這裡最卡的地方... : 先謝謝各位啦 : 一位刑訴新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31.130.1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1948465.A.374.html

05/26 00:00, 4年前 , 1F
一審的認定不會影響到二審呀,然後題目不是已經敘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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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偽造文書是認定有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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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只以誹謗罪起訴,但是二審認定誹謗罪的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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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不會有審判不可分,起訴效力不會及於偽造,法院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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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對該部份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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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審判不可分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對未起訴的部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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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為看到其中兩個有罪就覺得可以競合然後審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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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看起訴是哪個部分再去想起訴的效力有沒有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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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雖認為有罪,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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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答案說不得審判不是嗎?二審不得審判,但一審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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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所以最後到底有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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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不是已經說撤銷原判決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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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不等於可以審判呀 你的問題是什麼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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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自我矛盾,很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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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定有罪就是有罪 但是因為沒起訴不能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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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二審業已撤銷,又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縱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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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有罪,但因該罪未起訴,無不可分適用,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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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49, 4年前 , 19F
得加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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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51, 4年前 , 20F
也就是誹謗+行使偽造文書一審說都有罪,但二審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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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判決,改判時即便認為行使偽造文書有罪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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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51, 4年前 , 22F
能去動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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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去檢視檢察官起訴範圍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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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7:20, 4年前 , 24F
“撤銷原判決=原一審判決偽造文書有罪的部分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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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7:20, 4年前 , 25F
..是這樣解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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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7:47, 4年前 , 26F
感覺原po不是不懂審判不可分,而是不懂審級制度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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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7:47, 4年前 , 27F
,推文其實已經都講很清楚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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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7:49, 4年前 , 28F
一審判決被撤銷,如果還是從一審認定的結果,那你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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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7:49, 4年前 , 29F
要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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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0:04, 4年前 , 30F
原判決已撤銷,所以二審回到檢察官起訴時狀態去判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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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0:05, 4年前 , 31F
起訴部分加以審判,對未起訴亦認為無罪部分,自然母庸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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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1:31, 4年前 , 32F
f大的解釋我大概理解了,不但說明了審級制度,好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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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1:31, 4年前 , 33F
解釋了審判不可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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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3:08, 4年前 , 34F
未起訴部分有罪,才會有刑訴267審判不可分的問題。這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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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3:11, 4年前 , 35F
二審認為未起訴部分無罪,所以就沒有不可分,是毋庸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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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5:40, 4年前 , 36F
審判可不可分 永遠是法院講的算 一審》二審》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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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5:40, 4年前 , 37F
來到二審就是二審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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