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審判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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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32→)留言37則,0人參與, 4年前最新作者esienhour (Benson)時間4年前 (2021/05/25 21:1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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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即是跟審判不可分的考題:.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告乙犯刑 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 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
(還有391個字)

推噓14(14推 0噓 55→)留言69則,0人參與, 4年前最新作者esienhour (Benson)時間4年前 (2021/05/25 08:1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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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上看到有關於刑訴第267條的規定:.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該書說這一條乃審判不可分原則,並提到只有法官認為他部均有罪時才有其適用,但沒有說原因,想請問各位大大,為何法官認為他部無罪時,就沒有審判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呢?刑訴本來以為快看完了,竟然出現這裡最卡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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