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
網頁版
登入/註冊
新聞
熱門文章
熱門看板
看板列表
作者查詢
最新文章
我的收藏
最近瀏覽
看板名稱查詢
批踢踢 PTT 搜尋引擎
看板
[
Examination
]
討論串
[請益] 審判不可分原則
共 2 篇文章
排序:
最新先
|
最舊先
|
留言數
|
推文總分
內容預覽:
開啟
|
關閉
|
只限未讀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2
Re: [請益] 審判不可分原則
推噓
5
(5推
0噓 32→
)
留言
37則,0人
參與
, 4年前
最新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時間
4年前
發表
(2021/05/25 21:14)
,
編輯
資訊
0篇文章回應此文
0
內文有0個圖片
image
0
內文有0個連結
link
0
內容預覽:
以下即是跟審判不可分的考題:.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告乙犯刑 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 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
(還有391個字)
#1
[請益] 審判不可分原則
推噓
14
(14推
0噓 55→
)
留言
69則,0人
參與
, 4年前
最新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時間
4年前
發表
(2021/05/25 08:14)
,
編輯
資訊
0篇文章回應此文
0
內文有0個圖片
image
0
內文有0個連結
link
0
內容預覽:
在書上看到有關於刑訴第267條的規定:.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該書說這一條乃審判不可分原則,並提到只有法官認為他部均有罪時才有其適用,但沒有說原因,想請問各位大大,為何法官認為他部無罪時,就沒有審判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呢?刑訴本來以為快看完了,竟然出現這裡最卡的地方....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