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109司律一試刑法題目腦力激盪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時間3年前 (2020/08/09 17:52), 3年前編輯推噓10(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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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28題 A) 消防員不是被燒死的 而是突然被倒塌的梁柱壓死 不管你如何思考因果關係 這就不 是打擊錯誤的問題 打擊錯誤是例如 你想殺A對著A開槍但打偏了打到旁邊的B 這個是因果歷程錯誤的思考 因為可能去縱火的危險主要還是燃燒為主 雖然你說燒東西就可能梁柱會掉 但這個還是因 果歷程思考的部分 B) 我選B 因為 縱火人的故意是想放火燒乙的木屋業已完成 只是乙不在家 但他的未必故 意就是要概括燒了這屋內的人事物 才不管真正燒了啥、丁好死不死衝進去 雖非甲可預料 但如果丁原本就在裡面 他也是無所謂的 且丁是人 不是動物 所以我認為這個是等價客 體錯誤 C) D)則是 因為現供人使用住所的縱火罪仍然是抽象危險 依照客觀歸責理論 消防員的部 分 甲是必然要負責的 因為他的不法行為早就了那個房子處於燃燒狀態的危險空間。 至於C我也是猶豫了一下 但我還是選擇比較確定的B XD 備註 我在想該不會自我負責原則 的前提是 行為人(犯人)主要是過失比較會成立(?) 我猜的 所謂自我負責原則,即為被害人自己對於自己過錯行為負責之意,換言之,被害人之過失 即為發生危害之獨立原因者,與行為人縱有過失,惟行為與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行為人無庸負擔刑法上過失責任。即「刑法上之過失犯,必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 欠缺注意,具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至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自己之過失,併合而為 危害發生之原因時,雖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但僅被害人之過失為發生危害之獨立原因者 ,則行為人縱有過失,與該項危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已失其聯絡,自難令負刑法上過失之 責。」(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可資參照)。 ====== 29題 這個也是有點類似的題目 上課講的是 如果你看到鄰居在一樓虐童 後來致死 你不去制止與拯救 你有沒有不作為責 任? 反正老師的講義看起來 例題都很天馬行空XD 但這次考試就都掽出來了 (像毒藥那兩題) 這題我選擇無罪C 因為他在他家門口 大庭廣眾之下 他也不是他的誰 自然沒有支配領域 支配力所及的 保證人地位 也沒法定義務 而且他也 沒有殺人的故意意圖 再者老人只是爛醉 沒有述及可能死亡或有何危險 整體思考下 我選擇C 無罪 不然以後大家太危險了 可能你回家的巷口或家門口附近 有誰怎樣倒在那你不去積極處理 最後他怎麼了你都要負責嗎? (可能你道德良心有愧 ) ====== 30題 我選B 這個不是竊聽 也沒有意圖散佈行為 AC劃掉 無罪不太可能 再怎樣也是妨礙隱私 畢竟警察都禁止隨意安裝gps追蹤特定人的行蹤了 後來回家上網查 發現用gps記錄追蹤 確實丟在竊錄的範圍 結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159.1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6966748.A.594.html ※ 編輯: stanlyleu (114.137.159.114 臺灣), 08/09/2020 17:57:09

08/09 17:57, 3年前 , 1F
消防員去救火為什麼不算職業的自我負責事項? 應該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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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7:57, 3年前 , 2F
客觀歸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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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7:58, 3年前 , 3F
因為我沒學過什麼職業自我負責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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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anlyleu (114.137.159.114 臺灣), 08/09/2020 17:59:14

08/09 18:00, 3年前 , 4F
客觀歸責是TB要件成立,跟被害人自我負責的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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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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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TB成立 再阻卻違法 結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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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這麼說吧 你縱了火 消防員就一定會被叫去救火!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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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他也已經做好自我防護了!只是不知道何時梁柱會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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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如果你要說他要自己負責這個隨機的可能性!那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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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敢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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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上沒有縱火者因為消防員的死傷被論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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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這一題的時候可能被這個想法影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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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應該是算專業人員負責,這是在構成要件討論吧,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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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會到阻卻違法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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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04, 3年前 , 15F
好吧 這題我的看法是醬 可能是我選錯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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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確實消防員是要自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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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講的是刑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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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05, 3年前 , 18F
不要跟一般社會大眾在講的自我負責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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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救火是他的職業範圍阿 消防員要承擔這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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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07, 3年前 , 20F
不過 你看選項的描述 他在比較他是被燒死還是被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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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08, 3年前 , 21F
可見他不是在問你是否要自己職業負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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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08, 3年前 , 22F
放火燒毀有人住宅的房屋本來就可以預見會有人傷亡,任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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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放火行為死亡的應該都可以包含在加害人的未必故意吧?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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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08, 3年前 , 24F
題也太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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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anlyleu (114.137.159.114 臺灣), 08/09/2020 18:08:45

08/09 18:10, 3年前 , 25F
這真的是純理論領域 但這就是刑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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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真的很怪,友人C自己跑去救人,我也覺得這是被害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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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負責的事項,要排除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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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1, 3年前 , 28F
友人丁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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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2, 3年前 , 29F
題目可能不是問客觀歸責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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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2, 3年前 , 30F
而是思考流程中怎麼定位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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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有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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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就調查局裝都犯罪 舉重以明輕 老婆裝當然犯罪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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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4, 3年前 , 33F
考去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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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4, 3年前 , 34F
總之是很怪的一題,我覺得選項全錯QQ 當時超納悶,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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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4, 3年前 , 35F
結果也是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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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6, 3年前 , 36F
而且考試也不能慢慢做哲學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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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6, 3年前 , 37F
又或著說 選項是寫”據此”如果你們的理論是正確的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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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6, 3年前 , 38F
那些選項應該要據此的是自我負責 而不是因為因果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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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6, 3年前 , 39F
或無法避免等情況(?)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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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我負責原則,即為被害人自己對於自己過錯行為負責之意,換言之,被害人之過失 即為發生危害之獨立原因者,與行為人縱有過失,惟行為與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行為人無庸負擔刑法上過失責任。即「刑法上之過失犯,必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 欠缺注意,具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至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自己之過失,併合而為 危害發生之原因時,雖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但僅被害人之過失為發生危害之獨立原因者 ,則行為人縱有過失,與該項危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已失其聯絡,自難令負刑法上過失之 責。」(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可資參照)。 我在想 這個理論的適用是否前提是行為人(犯人)本身是過失才可能論??? ※ 編輯: stanlyleu (114.137.159.114 臺灣), 08/09/2020 18:20:58 ※ 編輯: stanlyleu (114.137.159.114 臺灣), 08/09/2020 18:23:25

08/09 18:22, 3年前 , 40F
\釋疑/\釋疑/
08/09 18:22, 40F

08/09 18:28, 3年前 , 41F
被害人自我負責,以這題來看,我覺得是指丁已經完全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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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28, 3年前 , 42F
到火災的風險,並陷自己於此風險之內
08/09 18:28, 42F

08/09 18:29, 3年前 , 43F
而且他只是友人,沒有保證人地位,沒有一定要去救吧
08/09 18:29, 43F

08/09 18:32, 3年前 , 44F
所以我才說c我在猶豫 但B我先選了 哈
08/09 18:32, 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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