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律師二試第二天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深陷R20無法自拔的偽娘)時間6年前 (2019/10/21 16:50), 6年前編輯推噓61(61056)
留言117則, 44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10/21 14:50,
話說有沒有人能幫忙提點一下民事法ㄧ跟二的解答
10/21 14:50
感覺今年比較少人討論,來拋磚引玉一下, 以下為個人在考場答題思路,應該有不少錯誤,請版上先進斧正: 補考題連結 https://tinyurl.com/y656erwb 民法一、 (一) 首先,法人在清算完畢前,視為存續(40II)。甲無法受償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因此 考慮將184I後段或II作為請求權基礎。考場裡想到用民法清算人職務的規定(40I)作為保 護他人的法律,清算人違法未予清算,依184II對甲負損賠責任。又此屬董事(清算人?)之 職務,依民28規定,令法人連帶賠償。也許可以用41條準用公司法清算規定,去公司法裡 尋找可用條文,但沒法條可參,不宜輕舉妄動。 (二)題目針對時效抗辯去問,是以僅就時效部分回答,未討論是否存在代償請求權。實務 上借名登記類推委任之規定,依照550條,當事人一方死亡即告終止。終止時發生借名登 記物返還請求權,時效15年,自民國90年丙去世時起算。此返還請求權由丁繼承取得,在 98年間乙將該筆土地出售,此時依題意發生代償請求權,要處理時效是否重行起算的爭點 ,列明見解採一說。 (三) 沒念過最高限額抵押權,從法理推求。民法96年修正前最高限額沒有明文,但應承 認其習慣法地位,尚可允許其就一切債務概括設定,因此擔保範圍及於該連帶保證債務。 在96年修正後,基於物權法定主義,約定內容未特定債權範圍,違反民法的要求,應屬無 效。 (補充:本題有實定法依據。請參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除書) 民法第二題 (一) 反於真實的認領,多認為自始當然無效。曾有過無效的認領依民112轉換為有效收養 的見解,但現在收養需要法院裁定認可,現行法制下不宜如此轉換。丙應仍無繼承權。 (二) 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甲死亡後六年知悉丙生父為戊,得依1146或767請求返還B 車。但此時仍要注意時效取得的規定,討論丙有無時效取得(補充:學說上有認為1146條 排除時效取得)。 (三) 此時1146已經罹於時效。過去認為此時亦排除767,但依照大法官釋字771意旨,此 時仍能主張767。 民訴一、 (一)先敘明連帶債務人間、主債務人跟保證人間的訴訟類型,判斷是否合一確定,如是則 應為一致判決。如不是,則援引主張共通原則處理。 (二) 丙上訴是否及於丁,同樣是訴訟類型的爭議,也涉及上訴是否為有利行為。 本文採實務見解,需視判決結果是否基於丙個人事由,決定丁是否為上訴人。 學說有反對見解。 (三)依法參加效原則上只發生於參加人及被參加人之間,尚不及於對造。學說上有認為, 參加人亦受有程序保障,應使其受判決效力、爭點效所及。敘明採一說。 民訴二、 (一) 侵權行為之過失為抽象輕過失。不完全給付則視契約性質,本件屬有償委任,原則 上也是抽象輕過失。但考場裡覺得似乎有詐,因此多掰了本文見解:醫療事件千變萬化, 難以確認「客觀第三人醫師」的過失標準,亦不可單純以違反醫療常規即認為有過失,因 此可考慮在醫療事件採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二) 依司法院66例變1,共同侵權行為不須有意思聯絡,僅需客觀行為共同。問題在於共 同違反注意義務,是否能共同侵權?應予肯定。本件醫療小組在外部關係上,小組整體對 病人應有注意義務。縱使內部有分工,也應負互相監督之義務。因此有共同注意義務違反 之情形,須連帶賠償。 (三) 似為傳統爭點,實體法學者多認為不完全給付與侵權行為之差別即在於過失的舉證 責任不同。訴訟法學者多否定上開見解,而仍回歸277處理,主張對己有利者即須負舉證 責任。本題如只有此爭點,配35分有點多,可能有漏看之處,請版友補充。 公司法 (一) 似僅為法條題,公司法修正後放寬非公發公司轉投資限制,是以B公司取得應合法。 如有漏爭點請版友補充。 (二) 討論臨時股東會是否可以聯合多數股東舉辦?計算上是否需排除無表決權特別股? (三) 似僅為法條題。但僅有甲、乙請求,B公司未一起請求,此處如有爭點請版友補充。 經版友推文告知,可能有召集權人如何決定之爭點。依法應互推一人。 (四) 漏未通知股東丙,為召集過程之瑕疵,可189撤銷。但須注意189-1的規定,如在具 體個案中,丙有實際出席股東會、或表決懸殊極大者,法院可予駁回。需注意實務近期有 比較寬鬆的見解,學說亦有意見。 證交法 該消息屬重大消息應無疑問,本題討論重點應在消息公開時點。對此有不同見解,實務上 有認為已經媒體廣泛報導即為公開。學者(劉連煜)認為,市場上的消息未必可信,仍應以 公司召開記者會證實或是公開資訊觀測站為準。本文認為公司召開記者會亦未必為可信消 息,應以公開資訊觀測站為準。本題中因為公司有遲延輸入的情形,應以正式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為公開之時點。甲為內部人,乙為獲悉消息之人,均違反內線交易規定。 保險法 似為葉啟洲老師之題目,書裡有案例。 (一) 為南山人壽真實事件,派員收費屬於民法往取債務,且應不得單方變更契約約定之 收費方式。本件保險公司未派員收取,甲根本沒有給付遲延情事,不生停效問題。 (二) 在考場裡認為在考民法92跟保險法64之競合,本件如認甲有不實陳述,亦已罹於64 條的解約除斥期間,但如採學說見解,仍可主張民法92詐欺撤銷。但後來想想,應是考保 險法127條,投保時已存在的疾病,保險人不須負保險責任。葉啟洲老師今天也有發文提 到這條。 憲法沒有讀權力分立,考場裡發揮原創功力,不敢獻醜。 正確解答就是釋字461及729。 行政法不熟,請強者補充。 刑法似為蔡聖偉老師解析方法論書中例題,不贅述。 刑訴 (一)為100-1的違反效果,不贅述。 (二)為林鈺雄師2016年文章,亦收錄在其實例研習例14,是違反169條的法律效果。 實務有認為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認為是379十款,林鈺雄師認為是379六款。 (三) 死亡者應屬諭知不受理判決。此時應開啟單獨沒收程序,略述法條。 就此林鈺雄師似有不同見解,請強者補充。 請版上先進惠予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9.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1647813.A.9FE.html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1/2019 17:00:08

10/21 17:13, 6年前 , 1F
推用心
10/21 17:13, 1F

10/21 17:13, 6年前 , 2F
推用心
10/21 17:13, 2F

10/21 17:13, 6年前 , 3F
推用心 你一定會上榜~
10/21 17:13, 3F
哈哈,其實我真的已經上榜了(律師),今年是陪朋友來考,自己也下場, 考前一個月約略翻了一下以前的筆記,更新一下見解, 所以很多考點也沒有看出來。上面的解答是考畢跟同學討論得更完整的版本。

10/21 17:14, 6年前 , 4F
10/21 17:14, 4F

10/21 17:15, 6年前 , 5F
我只有公司證交刑法會寫,其他都爆了
10/21 17:15, 5F

10/21 17:18, 6年前 , 6F
用心推
10/21 17:18, 6F

10/21 17:19, 6年前 , 7F
能寫成這樣,法官都穩了吧
10/21 17:19, 7F
我權力分立100分都不會寫,機會應該很渺茫喔!

10/21 17:22, 6年前 , 8F
看完覺得要+365了...QQ
10/21 17:22, 8F

10/21 17:25, 6年前 , 9F
大概有寫到80% 希望能考上律師QQQ
10/21 17:25, 9F
能寫到80%爭點的人不多,律師絕對穩

10/21 17:25, 6年前 , 10F
憲法那個大部分都不會寫啦 會寫的能有幾個
10/21 17:25, 10F
準備過其他考試的也許會吧 我自己是覺得今年的爭點雖不能說簡單,但都很明確 比較沒有看不出爭點的問題

10/21 17:28, 6年前 , 11F
但是公法也是爆炸了啊xddd
10/21 17:28, 11F
以律師考生而言,我相信會權力分立的比例不高 志在司法官的考生就難說了

10/21 17:31, 6年前 , 12F
是說我有在證券交易法討論到公布資訊在外國網站是不是
10/21 17:31, 12F

10/21 17:31, 6年前 , 13F
屬於公開,不過不知道這算不算重要爭點之一
10/21 17:31, 13F
的確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點。但題目說"隨即被媒體報導",不知道兩者有無時間差?

10/21 17:49, 6年前 , 14F
好像只寫到約七成GG 不過我在舉證責任那題有寫本件醫
10/21 17:49, 14F

10/21 17:50, 6年前 , 15F
療糾紛是現代型紛爭 易有證據偏在 法院得衡酌情形決定
10/21 17:50, 15F

10/21 17:50, 6年前 , 16F
是否減輕原告舉證責任這部分
10/21 17:50, 16F
題目是問侵權行為跟不完全給付二者的舉證責任有無不同, 如有證據偏在減輕原告舉證責任,應該也是兩者都減輕 所以我就沒有特別寫這個

10/21 17:54, 6年前 , 17F
我想法跟你寫的差不多八成像,不過你講的文章我半篇
10/21 17:54, 17F

10/21 17:54, 6年前 , 18F
都沒看過XD
10/21 17:54, 18F
哈哈,文章我也是後來上網查的,沒看半篇,但考場上見解相同。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1/2019 17:56:28

10/21 18:04, 6年前 , 19F
10/21 18:04, 19F

10/21 18:09, 6年前 , 20F
保險法二可以參考https://i.imgur.com/8ZMr6gm.jpg
10/21 18:09, 20F
沒錯,這就是我文中所說的葉師今日發文。這個發文時間點很耐人尋味啊!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1/2019 18:12:21

10/21 18:17, 6年前 , 21F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修法前實務見解跟新法一樣,修法理
10/21 18:17, 21F

10/21 18:17, 6年前 , 22F
由有講
10/21 18:17, 22F
看了一下立法理由,只有寫有兩說,而新法採限制說,沒有提到修法前實務見解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1/2019 18:23:14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1/2019 18:24:24

10/21 18:32, 6年前 , 23F
認真給推
10/21 18:32, 23F

10/21 18:44, 6年前 , 24F
推一個,謝謝
10/21 18:44, 24F

10/21 18:47, 6年前 , 25F
求算命民法1-2刑訴2爆了權力分立不會寫 刑法行政法應該還
10/21 18:47, 25F

10/21 18:47, 6年前 , 26F
好其他跟這篇差不多有機會嗎 不然要去找工作了QQ
10/21 18:47, 26F

10/21 18:51, 6年前 , 27F
葉的見解很有趣,沒講拒賠就算了,講了也拒賠?講了就
10/21 18:51, 27F
還有 53 則推文
還有 8 段內文
10/21 22:13, 6年前 , 81F
覺得忘記輸入可能是個混淆點,不過不確定XD
10/21 22:13, 81F

10/21 22:18, 6年前 , 82F
行政法最後一題覺得可能在考782“層級化財產權保障”
10/21 22:18, 82F

10/21 22:19, 6年前 , 83F
上二總老師有提醒過這理論其實也能在法律保留適用
10/21 22:19, 83F

10/21 22:24, 6年前 , 84F
民訴第二大題似出自最高106台上227判決
10/21 22:24, 84F

10/21 22:25, 6年前 , 85F
案例事實非常像
10/21 22:25, 85F

10/21 22:26, 6年前 , 86F
行政法最後一題應該是在考釋字776 土地套繪案吧
10/21 22:26, 86F

10/21 22:28, 6年前 , 87F
符合醫療常規非可皆認已盡到醫療注意義務
10/21 22:28, 87F

10/21 22:30, 6年前 , 88F
若醫生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疵
10/21 22:30, 88F

10/21 22:32, 6年前 , 89F
致醫療行為與病人受損間之因果糾結難釐清
10/21 22:32, 89F

10/21 22:33, 6年前 , 90F
即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
10/21 22:33, 90F

10/21 22:34, 6年前 , 91F
亦即醫生須自證其行為與病患死亡無因果
10/21 22:34, 91F
原來是在考這個...考前有喵到這個判決 沒細看 不過題目問的是兩種請求權基礎的舉證責任有無異同 ※ 編輯: kcnny (1.200.203.252 臺灣), 10/21/2019 22:54:00

10/21 23:00, 6年前 , 92F
可以請教各位神人怎麼會讀到這個見解是有文章嗎?
10/21 23:00, 92F
那是最高法院編選的具有參考價值判決,民刑每年必出,給您參考 ※ 編輯: kcnny (1.200.203.252 臺灣), 10/21/2019 23:16:26

10/21 23:24, 6年前 , 93F
認真給推~
10/21 23:24, 93F

10/21 23:46, 6年前 , 94F
沒去念具有參考價值判決也是上岸,其實沒念沒差
10/21 23:46, 94F

10/22 00:56, 6年前 , 95F
保險承保的是未實現的風險,都已實現…所以不成立的意思吧
10/22 00:56, 95F

10/22 01:05, 6年前 , 96F
看完覺得這真不是人考的試
10/22 01:05, 96F

10/22 07:09, 6年前 , 97F
司律討論度 是不是越來越低了啊 是因為已經不熱門了
10/22 07:09, 97F

10/22 07:09, 6年前 , 98F
10/22 07:09, 98F

10/22 07:13, 6年前 , 99F
不是不熱門吧,ptt帳號不是一段時間沒開放註冊了嗎?
10/22 07:13, 99F

10/22 07:23, 6年前 , 100F
是因為不會寫,討論了傷心阿
10/22 07:23, 100F

10/22 07:45, 6年前 , 101F
請教一下行政法第一小題我好像寫沒違反法律保留還行
10/22 07:45, 101F

10/22 07:45, 6年前 , 102F
嗎QQ
10/22 07:45, 102F

10/22 08:56, 6年前 , 103F
沒錯,因為沒寫到大家討論的,傷心
10/22 08:56, 103F

10/22 11:56, 6年前 , 104F
清算準用公司法的部分應該是95條
10/22 11:56, 104F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2/2019 12:37:04

10/22 12:43, 6年前 , 105F
PTT已老化
10/22 12:43, 105F

10/22 13:35, 6年前 , 106F

10/22 14:51, 6年前 , 107F
傷心+1QQ
10/22 14:51, 107F

10/23 11:25, 6年前 , 108F
公司法要寫210條一項二項與210條之1 (新舊法比較)
10/23 11:25, 108F

10/23 11:33, 6年前 , 109F
對了,有人知道行政法附的那個標準用語是幹嘛的嗎?
10/23 11:33, 109F

10/23 11:33, 6年前 , 110F
作答上有沒有需要引用到?
10/23 11:33, 110F

10/23 13:30, 6年前 , 111F
樓上覺得葉師見解有趣的C大,已疾病(已發生的風險),不
10/23 13:30, 111F

10/23 13:30, 6年前 , 112F
管有沒有告知,都不會進入承保範圍,保險公司知道了,也
10/23 13:30, 112F

10/23 13:30, 6年前 , 113F
不會把他評估風險酌收保費,那要怎麼行使保64II的解約?
10/23 13:30, 113F

10/23 18:41, 6年前 , 114F
再補一個,已經發生的風險,經過據實告知後,就成為保險人
10/23 18:41, 114F

10/23 18:41, 6年前 , 115F
(應該)評估的風險?有沒有據實告知,應該都不影響這個
10/23 18:41, 115F

10/23 18:41, 6年前 , 116F
風險在投保前已經發生的本質啊......
10/23 18:41, 116F

10/25 18:11, 6年前 , 117F
邊看邊一直覺得原來是這樣啊 哈哈哈……嗚嗚嗚
10/25 18:11, 117F
文章代碼(AID): #1ThN55d-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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