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同志通姦無「法」可罰,法務部燒腦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勤樸)時間4年前 (2019/06/14 19:31), 編輯推噓17(2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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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jol 信箱] 作者: girl55665566 (支持同志友善)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同志通姦無「法」可罰,法務部燒腦 時間: Fri Jun 14 19:11:20 2019 風傳媒 同志通姦無「法」可罰,法務部燒腦 侯柏青 https://bit.ly/31xRq0s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實行同婚的國家,法務部旋即面對是否要把異婚處罰出軌的《刑法》通 姦罪套用在同婚的棘手問題。 另一個麻煩是,司改國是會議曾決議廢除通姦罪或刪除僅對配偶撤告的規定,不少法官也 已聲請大法官解釋。所以究竟要廢除還是要翻修、該怎麼修才能避免民意反彈,成為法務 部最新的挑戰。 姦淫不等於性交,出軌不一定觸法 法界人士解釋,《刑法》第十條定義的「性交」,為不基於正當目的而做的性侵入行為, 意即「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是「以性器以外之 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而《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 (指第三者)亦同。這名人士表示,依現行實務界見解,通姦罪(或相姦)構成要件,必 須同時具備「異性」、「配偶」及「合意的姦淫行為」,而「姦淫」的條件是「生殖器官 接合」。 「性交定義看起來廣泛,但『姦淫』並不等於『性交』!」他說,司法界實務見解認為「 口交」或「愛撫」不構成通姦,因此目前不論異婚還是同婚,只要出軌的對象是同志都不 成罪,只須背負民事責任而已。不過,今年五月二十四日實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 解釋施行法》(《七四八施行法》),則讓通姦衍生的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七四八施行法》第二條將同婚關係定義為「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巧妙迴避「配偶」字眼。此外,該法也沒 對出軌賦予刑責,僅有第十七條註明:「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可 以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他說,同婚在法律上既不是稱呼彼此「配偶」,出軌同性也沒有「生殖器官接合」的行為 ,在實務上不會成罪,頂多構成終止關係(離婚)。 修法草案十多版,名詞打轉難定案 目前法務部檢視同婚配套法令,著手研究同婚出軌或重婚的刑責規範問題,而近日邀請相 關學者專家開會,與會人士對於研修重婚罪的意見較為一致,但面對通姦罪的想法卻眾說 紛紜。 據悉,法務部在這場會議裡蒐集到十多個草案版本及修法意見。其中有人提議,在通姦罪 中增加《七四八施行法》定義的「第二條關係」字眼(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 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但有人認為,該做法讓法律名詞 變得抽象難辨,也無法解套「性器接合」的難題。 有人則建議不要在「性器接合」名詞上打轉,可以嘗試對同志性行為下定義,不過到底該 用「列舉規定」(具體列出所有性行為樣態 ),還是「例示規定」(舉例幾個樣態,再 用抽象文句概括),各方卻沒有定見。「很難列出所有情況,但法律不該有模糊地帶。」 一名與會人士點出難題。 知情人士說,也有人提議改在《七四八施行法》裡制定刑責,由於討論意見太熱烈,法務 部一時之間難以凝聚共識,將再擇期開會討論。 廢除通姦罪?仰賴大法官解釋 要怎麼修法讓法務部傷腦筋,不過在法界討論最熱的話題,卻是建議廢除刑責。有法官認 為,通姦和一般犯罪樣態不同,多數意見傾向直接改用《民法》來處罰,只是行政或立法 機關以往礙於輿論反彈,讓這些主張始終只聞樓梯響。 不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就曾發難,決議廢止《刑法》二三九 條,或者取消可對配偶撤告(只告小三或小王)、對第三者極為不公平的霸王條款。隔年 六月,法務部遴聘研究員研擬修正條文及研究意見,據悉究竟要翻修還是廢除通姦罪,都 在可能的討論範圍。 除了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負責審判的一審法官也積極針對這類案件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目前已累積到十二件。根據司法院統計,以花蓮地院提出五件奪冠,雲林和高雄地院各提 兩件,而台北、桃園及苗栗地院也各有一件。 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和基層法官挑戰釋憲的舉動,在在凸顯外界對於通姦罪的態度,法務 部該如何在政策和民意之間取得平衡,成為修法的燙手山芋。(相關報導:專訪丹麥駐台 代表倪安升》「同性結婚在丹麥早就沒什麼爭議」樂見台灣邁進人權一大步 肛交不算生殖器接合還無法可管 分明是歧視! -- https://i.imgur.com/eg9lLG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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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表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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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被甲甲輪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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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交不行嗎 垃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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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險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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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有經驗 問他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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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快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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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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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幹幹 我不是 馬的快點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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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甲表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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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講啊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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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該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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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 同志會一直被告 乾脆廢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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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勢廢除通姦罪啊,這樣一堆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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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又要被說歧視還是不要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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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就解套了,無論是工作還是家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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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沒有保護法益,應當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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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廢一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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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吧 覺得該罰就新增嘛 目前無法可罰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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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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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斬要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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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二上有屎味的直接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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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原意作用保障婚姻契約確保婚姻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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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9:18, 4年前 , 23F
有見過無婚姻狀況男女被控訴通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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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懂為什麼通姦罪為何要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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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告一告拿錢就好,刑法早該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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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同性戀都能結婚 沒必要保護社會法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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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甲對雞雞和菊花本來就不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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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了省事 不過會民粹掉票 所以燒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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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民事拿錢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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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同婚前男男就不在法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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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9:22, 4年前 , 31F
要同性戀婚姻 不要通姦罪 法律不該處罰真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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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甲的勝利 愛滋甲應該撲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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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早晚會違憲而被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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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都有專法了 那就加上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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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專法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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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器開放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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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L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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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簡單,只要有碰到性器官就是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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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你有沒有性器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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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jol (117.56.71.99 臺灣), 06/14/2019 19:31:36

06/14 19:34, 4年前 , 41F
就把通姦除罪化 否則歧視異性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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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9:39, 4年前 , 42F
最高院做事啊 把239硬解釋成包含同性性行為啊 反正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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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第一次這麼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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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該廢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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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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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推文 這個版怎會有5樓梗 原來是八卦版轉來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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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早該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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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吧 同婚衍生出的第一個問題 ㄎㄎ 自作謔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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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有的問題,結婚與否又不是通姦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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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該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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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侮辱或猥褻定個超他媽大的模糊空間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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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20:27, 4年前 , 52F
法官待審34件裡面就有12件針對239,早晚被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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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嘛通姦除罪,要嘛取消可以只告單一方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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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小三小王根本是惡法,還為了維護家庭和諧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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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21:26, 4年前 , 55F
無法保護法益的罪為什麼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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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21:37, 4年前 , 56F
除罪化啊燒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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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21:40, 4年前 , 57F
我會被五樓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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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21:46, 4年前 , 58F
四樓心臟好大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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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21:52, 4年前 , 59F
修法把姦淫改成性交不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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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我以為走到八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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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00:15, 4年前 , 61F
通姦罪這種落後的法觀念不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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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00:29, 4年前 , 62F
通姦依照統計的資料完全變成女人間攻擊的武法律器,早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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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了,裏面的姦淫定義也早跟不上法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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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該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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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04:23, 4年前 , 65F
以為走到八卦版
06/15 04:23, 65F

06/15 04:35, 4年前 , 66F
通姦罪刑法老師說過N次了:落伍法律早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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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04:36, 4年前 , 67F
不愛就不愛,何必定罪?早已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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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06:51, 4年前 , 68F
被5樓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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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09:11, 4年前 , 69F
告上法庭的配偶 也不會在一起了 不如拿掉刑責 民事多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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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09:11, 4年前 , 70F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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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09:42, 4年前 , 71F
賠錢就好吧 硬要關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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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0:25, 4年前 , 72F
不好意思 我是法盲 請問通姦罪為什麼是過時的法條?
06/15 10:25, 72F

06/15 10:29, 4年前 , 73F
配偶限定兩人是過時觀念嗎?
06/15 10:29, 7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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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廢掉 法律上配偶還是限兩人 這兩者關聯性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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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2:02, 4年前 , 75F
告了通姦罪能恢復感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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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6:07, 4年前 , 76F
通姦罪早該廢了。貼文者想帶什麼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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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6:26, 4年前 , 77F
趁勢廢通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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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T0uMP5z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