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民刑總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1)時間5年前 (2018/07/10 10:05), 5年前編輯推噓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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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udai (低調)》之銘言: : [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 1。輔助宣告 無權代理 :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最好寫的一題》 : 3。有人拿西瓜刀砍人 沒砍死人 對方自己跌倒死 : 問放西瓜刀在攤位的老闆的責任 拿西瓜刀砍人,沒砍死-->應該是先討論殺人未遂 因為因果關係中斷的關係,接著討論殺人罪不成立(不知道對不對@@) 筆記第1頁,自己照公式修改 (一)甲以石頭猛擊乙頭部的行為,不成立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 1. 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具因果關係 (2)主觀上:明知並有意 惟甲以石頭猛擊乙頭部的行為雖然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乙的傷勢並未嚴 重到致死程度,並已由救護車送醫急救,通常情況下應不會發生死亡結果,但救護車起 火燒死乙,係「因果關係中斷」或稱「因果歷程之重大偏離」,此因果關係並不相當, 則乙的死亡客觀上不可歸責於甲,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間並無因果關係。 西瓜刀攤位老闆責任 我的筆記第9頁下面,自己照著公式修改一下 (一)甲出賣菜刀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1.甲對丙之死亡結果並無支配力,並未對乙施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手段,並非正犯類 型,退而討論是否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本題中,乙的犯罪決意並非甲所挑起,甲並非 教唆犯,退而討論幫助犯。 2.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甲出賣菜刀之行為給予乙物質上之支持,使甲易於實現構成要件,係 幫助行為,依學說多數見解採限制從屬形式,甲得從屬於正犯之既遂不法,且其幫助行 為與正犯行為間具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對於其幫助行為不具有故意,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3.學說上有對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交易行為所提供之幫助,提出中性幫助行為之概念, 對於日常生活中普遍交易行為,屬於容許風險,不成立幫助犯。 4.結論:甲出賣菜刀之行為不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 4。殺人 以為沒射到 其實有射到 但沒死 : 教唆犯 以及教唆之後自己又去參與的問題 教唆犯-->一樣是筆記第9頁,套用公式自己修改一下 (一)甲唆使乙將A殺害之行為,成立29條及271條第2項殺人罪未遂之教唆犯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甲唆使乙將A殺害之行為挑起乙的犯意,係教唆行為,依學說及多數見解採 限制從屬刑事,甲得從屬於乙的未遂不法,且其教唆行為與乙的行為間具因果關係,客觀 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對於其教唆行為具有故意,亦對正犯達成犯罪既遂具有故意,具備 教唆犯之雙重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與罪責: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乙於某夜在暗巷中將A殺害之行為,成立271條1項殺人罪既遂犯 (三)競和:乙第一次持刀靠近A的行為,成立殺人罪未遂犯,甲唆使乙將A殺害,成立殺人 罪未遂之教唆犯,其後甲不死心,乙再次將A殺害,甲乙成立殺人罪既遂之共同正犯,前後二次殺人行 為係出於同一個殺A決意,成立法條競合,甲乙均論以殺人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1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226.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1188352.A.F95.html

07/10 10:22, 5年前 , 1F
謝謝解析唷
07/10 10:22, 1F
※ 編輯: koubayo (220.130.226.73), 07/10/2018 10:58:47

07/10 11:17, 5年前 , 2F
那1.加重結果犯呢?
07/10 11:17, 2F

07/10 11:19, 5年前 , 3F
被砍後重心不穩而跌倒致死
07/10 11:19, 3F

07/10 11:33, 5年前 , 4F
沒有火燒啦,跌倒不算重大偏誤啊,可以預見啊
07/10 11:33, 4F

07/10 11:44, 5年前 , 5F
我也覺得跌倒不算重大 失血過多當然暈眩跌倒
07/10 11:44, 5F

07/10 12:27, 5年前 , 6F
所以...成立 罪名為:刑法上的加重結果犯嗎?
07/10 12:27, 6F

07/10 20:43, 5年前 , 7F
甲並沒有賣菜刀,而是提供西瓜刀供切西瓜使用
07/10 20:43,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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