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共同代理與表見代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竹北李奧鈉多)時間7年前 (2018/05/23 16:39), 7年前編輯推噓19(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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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錯誤請大家不吝指正: 一、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能夠擴大人民生活的活動範圍,意味著也擴大了風險的範圍。因此,合理分配 「本人/代理人/交易相對人」的風險,是代理這個章節的核心問題。我國民法目前的主 流價值是「動態交易安全」優先於「靜態財產保護」,這樣的法律設計,其實和一般老百 姓的法律直覺其實很容易相違背(不然我們不會讀書讀得這麼痛苦),間接地也妨礙了一 般人民在進入到法院之前「依法生活」的可行性。因此,在處理代理問題的時候,第一步 先想到交易相對人的保護之後,就要想一下這樣的用法結果對本人是否「尚稱公平」。循 這樣的思路,我們先簡單看一下相關的規定。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法律效果是效力未定,未經本人的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交易 相對人的利益,是由無權代理人去守護(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個結論符合人民法感情, 尚稱公平。 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讓交易之相對人可以選擇是否讓「本應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 ,生合法代理的效果(對交易相對人負責),讓本人承擔「表見代理人」卑鄙的惡行。這 時候,本人所承受的不利益顯然是要高於無權代理的情況,而這個責任承擔的基礎,就在 於本人的「可歸責性」。 表見代理的要件,是本人「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 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總則文字很抽象,用大家好理解的話來說就是: 妹子(本人)跟肥宅(表見代理人)公然牽手搞曖昧(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 人)或是肥宅臉書脫魯把狀態改成和妹子穩定交往中,妹子按讚卻沒有澄清(知他人表示 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這種情況,如果事後才說我們沒有交往(否認代理權之 存在),最受傷的,其實不是臉書共同好友(交易相對人),而是肥宅(表見代理人)! 因此,在解表見代理的時候,你要去想,表見代理人是不是一直活在有代理權的謊言裡, 是不是好傻好天真,是,那就會成立表見代理! 二、判決/判例的閱讀 簡單理解了表見代理制度之後,我們來看你提到的這個判決84台上2345:「代理人有數人 者,其代理行為既應共同為之,則其中一人單獨為代理行為自不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我們只看這個文字,能不能看出肥宅的心情?不能! 我們還缺了什麼?故事。 84台上2345號判決,故事中的妹子是「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設有共同管理人三 人,肥宅則是其一。完全可以想到故事後續的發展,肥宅自己去跟別人說他可以代表妹子 處分該祭祀公業的不動產,最後當然是被網路公審鬧上法院。 在這個故事中,你會覺得肥宅是活在妹子吹出來的粉紅色泡泡裡面,最後被鄉民公幹很可 憐嗎?不會(所以結論就可以直接下了,不成立表見代理)。像是祭祀公業這種組織,本 就是以代理人多人為常態,且案件中,並未看出該委員會有何表見行為,讓外人誤認肥宅 自己有獨立的代理權可言。 所以法院在這個判決中的意思其實非常的白話,就是依照原判決所提供的事實資訊,我們 只看到了一個「應該要共同行使,卻單獨行使」的無權代理行為,完全看不出來有表見代 理的相關事實資訊,原審竟然覺得要讓委員會負表見代理的責任,實在沒道理。 在這個判決中,法院還引了更早之前的一個判例28年上字第1532號,大意相同,在這個古 早判例中,妹子是合夥事業,肥宅則是其中一個合夥人。 這兩個判決/判例,都是一樣的道理: 1、共同代理人,代理權應該要共同行使,你們自己都應該要知道。 2、除非本人有表見行為,不然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單獨行使代理權,就是無權代理。 3、有沒有表見行為,要看事實證據,本席還沒看到。 三、小結 因為台灣的判例制度不是很健康,所以很多判例判決都容易被去脈絡化,以至於特定文字 難以理解,或者是使用不倫。單就原PO的問題,其實看一下原判決就知道那句話其實根本 就沒什麼法學上的特別意思。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 引述《wunhanlee (籃下奪命指揮官)》之銘言: : 民法第168條有說如果多數人有代理權, : 未由全體代理人共同為之者,就屬於無 : 權代理行為,而84台上2345判決說 : 其中一人單獨為代理行為不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 我想問的是對第三人來說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的事實的時候,不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於這個無權代理行為賦予有權代理行為類似的效果,那為何這個判決說共同代理的時候沒有呢? : 麻煩各位學長姐解惑了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 引述《wunhanlee (籃下奪命指揮官)》之銘言: : 民法第168條有說如果多數人有代理權, : 未由全體代理人共同為之者,就屬於無 : 權代理行為,而84台上2345判決說 : 其中一人單獨為代理行為不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 我想問的是對第三人來說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的事實的時候,不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於這個無權代理行為賦予有權代理行為類似的效果,那為何這個判決說共同代理的時候沒有呢? : 麻煩各位學長姐解惑了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48.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7064779.A.8ED.html

05/23 17:53, 7年前 , 1F
將民總中較艱澀複雜的觀念以平淡的創意為喻,思考的斷
05/23 17:53, 1F

05/23 17:53, 7年前 , 2F
點與判例的沿用適當,反覆咀嚼前後文使人淺顯易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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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7:53, 7年前 , 3F
繁雜為平實,實為一絕妙好文也
05/23 17:53, 3F

05/23 18:18, 7年前 , 4F
推 竹北學長
05/23 18:18, 4F

05/23 18:29, 7年前 , 5F
舉例清楚易懂 推!
05/23 18:29, 5F
※ 編輯: zison (49.217.180.249), 05/23/2018 20:29:29

05/23 20:43, 7年前 , 6F
推~
05/23 20:43, 6F

05/23 21:08, 7年前 , 7F
大推
05/23 21:08, 7F

05/23 22:58, 7年前 , 8F
推!瞬間就懂了肥宅跟妹子
05/23 22:58, 8F

05/23 23:12, 7年前 , 9F
淺顯易懂推
05/23 23:12, 9F

05/23 23:56, 7年前 , 10F
05/23 23:56, 10F

05/24 00:27, 7年前 , 11F
謝謝!!
05/24 00:27, 11F

05/24 01:10, 7年前 , 12F
05/24 01:10, 12F

05/24 07:43, 7年前 , 13F
好文推,國考版需要多一點這種文
05/24 07:43, 13F

05/24 11:17, 7年前 , 14F
大推 原po有沒有開班授課啊 好想要有這種老師
05/24 11:17, 14F

05/24 12:37, 7年前 , 15F
好文求收藏,瞬間懂了,感謝!
05/24 12:37, 15F

05/24 12:46, 7年前 , 16F
05/24 12:46, 16F

05/24 13:22, 7年前 , 17F
不推不行
05/24 13:22, 17F

05/24 14:27, 7年前 , 18F
謝謝,淺顯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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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3:11, 7年前 , 19F
好淺顯XD
05/25 23:11, 19F

05/26 15:15, 7年前 , 20F
推~~
05/26 15:15, 20F

05/28 14:30, 7年前 , 21F
超棒的啊!肥宅哭哭
05/28 14:30, 21F
文章代碼(AID): #1R1IZBZj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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