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共同代理與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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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9(19推 0噓 2→)留言21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zison (竹北李奧鈉多)時間7年前 (2018/05/23 16:39),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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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錯誤請大家不吝指正:. 一、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能夠擴大人民生活的活動範圍,意味著也擴大了風險的範圍。因此,合理分配. 「本人/代理人/交易相對人」的風險,是代理這個章節的核心問題。我國民法目前的主流價值是「動態交易安全」優先於「靜態財產保護」,這樣的法律設計,其實和一般老百姓
(還有1678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unhanlee (籃下奪命指揮官)時間7年前 (2018/05/23 11: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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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8條有說如果多數人有代理權,. 未由全體代理人共同為之者,就屬於無. 權代理行為,而84台上2345判決說. 其中一人單獨為代理行為不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我想問的是對第三人來說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的事實的時候,不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於這個無權代理行為賦予有權代理行為類似的效果,那為何這
(還有3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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