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大法官對於立法委員聲請解釋的門檻
※ 引述《swattw (Swat-逼波模式)》之銘言:
: 司法院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一案摘要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32656&flag=1®i=1&key=&MuchInfo=&courtid=
: 聲請案號:
: 會台字第13668號
: 聲請人:立法委員林為洲、林德福、蔣萬安、李彥秀、曾銘宗、
: 孔文吉、林麗蟬、呂玉玲、張麗善、李鴻鈞、陳怡潔、
: 廖國棟、羅明才、楊鎮浯、費鴻泰、賴士葆、許毓仁、
: 徐志榮、鄭天財、陳宜民、蔣乃辛、盧秀燕、吳志揚、
: 馬文君、柯志恩、陳雪生、王育敏、江啟臣、陳超明、
: 黃昭順、顏寬恒、陳學聖、王惠美、王金平、許淑華、
: 徐榛蔚、高金素梅、周陳秀霞等38人
: 不受理決議日期:107年5月4日
: 事實背景
: 1.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5日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下稱系爭條例),行政院於同年7月11日通過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至107年度)(下稱系爭預算),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同年8月31日三讀通過系爭預算,經總統於同年9月1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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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中憲老師說的應該是湯德宗大法官很愛舉的釋字278、405這種「曾經被宣告違
憲」而立法者又訂一個類似的法律的,湯德宗老師說這種情況大法官不能直接造抄舊的解
釋理由宣告違憲,應要重新考量時代經過、重新審查新法的合憲性,這樣才有「憲法對話」
而本案是立委聲請的三分之一要怎麼計算的問題
首先這個條款的立法意旨是給少數黨的一個保障,我們可以假設一個很荒謬的例子
有沒有可能多數黨自己提的法案,自己又跑去聲請解釋??
說「大法官們安安,我們自己訂的法違憲,請宣告我們自己訂的法違憲」
所以我想答案很明顯,三分之一立委的計算方法非單純只計算人頭。
且大法官已經在釋字603理由書明確提出「修法未果」,而這個要件也多次被拿來當作不
受理理由,蘇永欽院長時代我隨便找了一下,1343,1389,1428也都是以603提出的要件
認為無「修法未果」所以拒絕受理。
但是....本案是有人直接「請假缺席」,他每次表決都不再,是要怎麼「行使職權」呢
更不用提到裡面說的部分法條很多藍委一開始喊反對,後來表決支持,就那個部分就算
不算高金也達不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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