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情報] 大法官對於立法委員聲請解釋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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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刪. 你好,你的中憲老師說的應該是湯德宗大法官很愛舉的釋字278、405這種「曾經被宣告違憲」而立法者又訂一個類似的法律的,湯德宗老師說這種情況大法官不能直接造抄舊的解釋理由宣告違憲,應要重新考量時代經過、重新審查新法的合憲性,這樣才有「憲法對話」. 而本案是立委聲請的三分之一要怎麼計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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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一案摘要.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32656&flag=1®i=1&key=&MuchInfo=&courtid=聲請案號:. 會台字第13668號. 聲請人:立法委員林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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