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入出國及移民法考古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7年前 (2018/03/22 13:5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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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地特三等第四題: 籍重慶之甲男於1946年與同鄉之乙女結婚,1949年甲男與國民政府播遷來台,並於1951年 在台北與丙女結婚,1986年在高雄與丁女結婚;嗣後甲於1988年返鄉探親時方知乙女已於 1956年改嫁戊男,甲遂與己女結婚並在蘇州定居。試問上述各項婚姻之效力如何? 我的想法: 1. 甲與乙:依兩岸條例64條,雙方皆重婚,甲與乙婚姻關係消滅。 2. 甲與丙:依兩岸條例64條,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利害關係人不得撤銷。 請問甲與丙之效力應該用哪一條敘述? 3.甲與丁:雙方皆在台灣地區,不適用兩岸條例64條重婚處置規定。依兩岸條例53條 結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法律。應依台灣地區民法985條、988條第3項規定,結婚為無效 。 4.甲與己:婚姻效力應適用兩岸條例64條反面解釋, 76年11月2日重婚無效嗎? 甲與己不清楚該用哪一條敘述。 #有買函授,可是函授課業諮詢提問只能問教材上內容,希望有人能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81.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1697804.A.733.html

03/22 14:11, 7年前 , 1F
這一題先不管題目了啦,感情是可以這樣玩的嗎?
03/22 14:11, 1F

03/22 14:12, 7年前 , 2F
感情太複雜,都判死刑
03/22 14:12, 2F

03/22 23:01, 7年前 , 3F
確實很複雜哈哈好難
03/22 23:01, 3F
文章代碼(AID): #1QiqGCS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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