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入出國及移民法考古題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h24227132936時間6年前 (2018/03/22 13:50), 編輯資訊
1
0
0
內容預覽:
98年地特三等第四題:. 籍重慶之甲男於1946年與同鄉之乙女結婚,1949年甲男與國民政府播遷來台,並於1951年在台北與丙女結婚,1986年在高雄與丁女結婚;嗣後甲於1988年返鄉探親時方知乙女已於1956年改嫁戊男,甲遂與己女結婚並在蘇州定居。試問上述各項婚姻之效力如何?. 我的想法:. 1.
(還有237個字)

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THINKTAIWAN (THINKTAIWAN)時間6年前 (2018/03/23 00:03), 6年前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兩岸52條1項 依行為地 所以若符合當時要件 仍屬有效. PS你第一個就說甲乙無效 後面就沒有考點了啊 像是下面的釋字24264條沒錯 加分點可參照釋字242 所以前婚姻與後婚姻均有效這邊感覺不需要提到兩岸條例 因為甲丁都是台灣地區人民甲台灣 己大陸 64條 依台灣 所以甲丙有效情況下 甲己無效--
(還有17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