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問題
※ 引述《ured (ured)》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問題
: 時間: Mon Jan 15 16:11:3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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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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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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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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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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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 持有股份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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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委託丁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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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丁在行使表決權時會受到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的3%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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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到這個問題,翻了幾本公司法的參考書和教科書都找不太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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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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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6003899.A.0F4.html
: 推 cinderellaa: 依文義解釋 會受限制 01/15 16:32
: → ured: 依據是...?是有實務見解(判決或函釋)或學說見解嗎 01/15 19:28
: 推 by090406: 我覺得不會,公同共有的概念本質上是單一所有權 01/15 22:55
: 推 GregoryShore: 公同共有是公司法第160條的問題,與公司法第177條無 01/15 23:01
: → GregoryShore: 涉,依最高法院104台上2414號判決見解,經公同共有 01/15 23:01
: → GregoryShore: 人全體同意後行使表決權。 01/15 23:01
: → ured: 所以經全體共同共有人(甲乙丙)同意委託出席股東會的丁在 01/15 23:50
: → ured: 行使表決權(10%)時並不會受到公司法177第2項的3%限制。這 01/15 23:50
: → ured: 樣理解對嗎? 01/15 23:50
: → ured: 另外還想請教一下:1. 公同共有人可以全體親自出席股東會嗎 01/15 23:53
: → ured: ?2. 若是要委託別人出席是否只能以委託一人為限呢?(可否 01/15 23:54
: → ured: 甲乙丙委託丁戊出席?) 01/15 23:54
(一)甲乙丙公同共有10%股份
1.依最高法院104台上2414號判決見解:
依公司法第160條,必須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推定由甲、乙、丙三人中之一人,
行使10%股份之權利,不可分割行使。行使時不受到公司法第177條的3%限制。
2.關此學者有提出不同見解:
(1)黃銘傑老師 :
公司法賦予股東各項權利與權限,目的不外乎促使股東得藉由此等權利之行使,提昇公司
經營效率、避免公司遭遇不必要或不當損害,而維持或提高其股份價值;若此,則股東權
之行使是否非屬共有財產之股份的權利價值保存、改良等行為,不無檢討餘地。
因為全體公同共有人無法一致同意或少數人的惡意抵制,導致該等股份全體無法出席股東
會,不僅可能發生其決議違反公同共有人整體之利益,嚴重者亦可能導致股東會無法召開
,選出適任的董監事人選。
引自黃銘傑老師,2014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發展回顧,臺大法學論叢第44卷特刊,
頁1573,2015年11月。
(2)劉連煜老師 :
公同共有股份(如繼承而來),其部分共有人參加股東會,因股東權之行使為共益權之性
質,果真非管理行為?如認不屬管理行為,則除訴請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參照)解決
紛爭外,「共有」分割投票制度之引進,當屬急切需要。
引自劉連煜老師,現代公司法,2015年9月增訂11版,註釋4,頁380
(二)
如前所述,依最高法院見解,係由甲、乙、丙推定一人行使權利,故而一人出席行使10%
股份權利即可。
至於其他公同共有人是否有出席權,實務見解似未提及,應採肯定說為當。
(三)再委託他人部分,實務見解及學說見解亦未論及。
然依實務見解及學說見解,明顯係採甲、乙、丙均係行使單一10%股份權利,無法分割
行使,故而此時應回歸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將甲、乙、丙持有之股份視為係股東
一人,應不得分別委託數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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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regoryShore (110.26.36.35), 01/16/2018 1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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