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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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5→)留言7則,0人參與, 8年前最新作者GregoryShore (葛雷格瑞‧休爾)時間8年前 (2018/01/16 11:23),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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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丙公同共有10%股份. 1.依最高法院104台上2414號判決見解:. 依公司法第160條,必須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推定由甲、乙、丙三人中之一人,. 行使10%股份之權利,不可分割行使。行使時不受到公司法第177條的3%限制。. 2.關此學者有提出不同見解:. (1)黃銘傑老師 :.
(還有660個字)

推噓3(3推 0噓 9→)留言12則,0人參與, 8年前最新作者ured (ured)時間8年前 (2018/01/15 16: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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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請問一下.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說:.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持有股份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數10%. 甲乙丙委託丁出席股東會. 那丁在行
(還有3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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