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禁言處分消失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6年前 (2017/12/05 07:01), 6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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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m20xx、viboairplane、adcores5、prompter違反國考板板規 bernachom、dmezspk、topfish、ured、asjimmy 二、發文規則: (三)課業(請益)文規範: 2.課業文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 禁止刪除,違者禁言30日。 5.請益文準用第一、二款,發文後三個月內禁自 刪,違者禁言30日。 檢附證據 (最近有空才會看一下資源回收桶,自刪前想一下,不要浪費別人的善心回答) 另外非課業的請益文違規執法不太容易,或許再減低罰責) 作者 maxim20xx (阿撐)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高雄握力握比較好握的醫院 時間 Wed Oct 25 10:34:09 2017 ─────────────────────────────────────── 小魯是在高雄海總握 左手有過 右手32.33 因為會留手汗 所以一直握不好 可能在加上右手以前做工有受過傷 雖然是右撇子 明天想要去買白色棉質手套再去試試看 還是有學長姐可以推薦高雄比較好握的醫院 真的沒有就想要花成本跑台南仁愛醫院了 聽說仁愛醫院的握力器比較好握是真的嗎 我知道我投機取巧 請學長姐們鞭小力一點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66.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8898851.A.9E4.html ※ 編輯: maxim20xx (1.174.66.35), 10/25/2017 10:40:13

10/25 10:39,
推,高雄聯合醫院
10/25 10:39

10/25 11:01,
推聯合
10/25 11:01

10/25 11:55,
女生嗎?男生的話握力應該不太需要擔心
10/25 11:55

10/25 12:10,
剛剛測完握力右手48 左手35.5 XD
10/25 12:10

10/25 14:09,
高榮或台大
10/25 14:09

10/25 19:19,
推高雄聯合
10/25 19:19

10/26 00:51,
不推聯合 ㄏㄏ
10/26 00:51
※ Deleted by: maxim20xx (1.174.66.35) 10/26/2017 12:26:08 作者 viboairplane (vibo)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民法債各、物權逐條釋義 時間 Thu Oct 5 20:33:26 2017 ─────────────────────────────────────── 想請問一下版上大家 吳志正 債編各論逐條釋義 邱玟惠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 這兩本書適合拿來當作準備司律的打底書嗎? 還是比較推薦讀教科書或參考書來準備比較適合? 感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58.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7206809.A.3B8.html

10/05 20:53,
私心推薦李淑明 元照的債總跟債各 不過還是挑自己順眼的
10/05 20:53

10/05 22:10,
比較適合拿來查詢吧?
10/05 22:10

10/06 03:27,
物權可以,寫的不錯。債各比較缺體系感。
10/06 03:27
作者 adcores5 (ok)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書面報告和基本資料表 時間 Mon Oct 23 21:47:08 2017 ─────────────────────────────────────── 請問過第一試的書面報告和基本資料表可以用打字的嗎? 還是說一定要用手寫?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1.254.68.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8766430.A.EED.html

10/23 21:57,
當然是打字阿!
10/23 21:57

10/23 22:07,
最低錄取分...正猶豫要不要去,1200好貴啊
10/23 22:07

10/23 22:08,
新修正的考試規則錄取一大堆人進口試當砲灰
10/23 22:08
作者 prompter (Qu)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105年的課程還適用嗎? 時間 Wed Sep 27 21:52:22 2017 ─────────────────────────────────────── 朋友有一套105年的函授課程 有公文、經濟學、國際經濟 法學緒論 這四科不知道是否還能做為準備教材 還是說方向變很多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6.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6520345.A.146.html

09/27 21:54,
經濟沒差吧 自己補充考古題就可
09/27 21:54

09/27 22:14,
沒差
09/27 22:14

09/27 22:48,
經濟類沒差
09/27 22:48
所以法緒也OK? 怕這兩年有大修法 ※ 編輯: prompter (140.109.222.73), 09/27/2017 23:07:36

09/27 23:21,
法緒基本上是問基礎法學,跟修法沒有太大的關係,另
09/27 23:21

09/27 23:21,
外如果準備的是三四等考試,法緒的投資報酬率很差,
09/27 23:21

09/27 23:21,
可能把憲法還有英文搞好還比較好
09/27 23:21

09/27 23:23,
如果是準備法律科的話另當別論,不過看又是經濟學又
09/27 23:23

09/27 23:23,
是國經,應該是經建國安或者外特經濟商務的學生(不過
09/27 23:23

09/27 23:23,
外特不考法緒的說
09/27 23:23
※ Deleted by: prompter (203.111.255.179) 11/07/2017 09:03:37 作者 prompter (Qu)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考試委員有幾個? 時間 Tue Nov 7 19:26:20 2017 ─────────────────────────────────────── 依憲法84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可是我在憲法課本看到考試委員設19人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又寫到: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後來去找國考相關題目 96年考試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19人,其任期為多少 時間? (A)4年 (B)5年 (C)6年 (D)8年 答案c 98年普考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委員人數為: (A)九人 (B)十五人 (C)十九人 (D)未規定 答案D... 爬文又看到考試委員有19人 整個被搞模糊了... 到底考委是若干人還是19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6.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0053982.A.A7A.html

11/07 19:28,
最後一題是寫(憲法),當然沒規定者
11/07 19:28

11/07 19:29,
憲法沒規定人數 人數規定在別的法裡面
11/07 19:29

11/07 19:30,
純粹文字遊戲,題目要看清每個字
11/07 19:30

11/07 19:32,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11/07 19:32
※ Deleted by: prompter (140.109.26.45) 11/07/2017 19:34:23 作者 bernachom (Terry)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電力系統 複數計算 時間 Thu Nov 9 22:29:44 2017 ─────────────────────────────────────── 請教一下 朋友問我一題 (-10<30度) * -j6 / j8-j6 = 30<30度 ^^^^^^^^^^^ 中間畫線的地方,我早就忘記怎麼算了, 希望請前輩指點一下,謝謝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22.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0237786.A.EC5.html

11/09 22:40,
-j6/(j8-j6)=-j6/(j2)=-3
11/09 22:40

11/09 22:41,
分母等於j2 分子分母j互消後 等於-3
11/09 22:41

11/09 22:45,
!!!我還想說是不是要轉來轉去之類的,謝謝幫忙
11/09 22:45

11/09 22:46,
我一開始還想說是不是要同乘上 j8+j6...
11/09 22:46
※ Deleted by: bernachom (61.231.22.82) 11/09/2017 23:24:58 作者 dmezspk (回不去的時光)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關於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 時間 Fri Nov 17 15:01:29 2017 ─────────────────────────────────────── 剛剛做到這題目 下列何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大法官 (B)法務部部長 (C)立法院院長 (D)行政院院長 答案是A 看了一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8條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大法官不是特任官嗎?怎麼會適用這條呢? 跪求大大解釋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928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92.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0902091.A.A46.html ※ 編輯: dmezspk (111.82.92.160), 11/17/2017 15:02:19

11/17 15:25,
大法官的職務屬性就必須中立阿
11/17 15:25

11/17 15:42,
啊BCD都是政務官啊
11/17 15:42
沒錯啊bcd都是政務官 ※ 編輯: dmezspk (111.82.92.160), 11/17/2017 16:05:04

11/17 16:25,
大法官也是政務人員啊
11/17 16:25

11/17 16:26,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
11/17 16:26

11/17 16:26,
學理上的政務官跟法制上的差很大
11/17 16:26
感謝大大的解析 感恩 : ) ※ 編輯: dmezspk (111.82.92.160), 11/17/2017 16:45:27

11/17 18:52,
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1項,
11/17 18:52

11/17 18:52,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11/17 18:52

11/17 18:53,
重點在獨立行使職權,跟退撫條例無關。
11/17 18:53
※ Deleted by: dmezspk (111.82.92.160) 11/18/2017 01:05:23 作者 asjimmy (jimmy)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教育行政選擇? 時間 Wed Oct 11 00:35:30 2017 ─────────────────────────────────────── 先說一下小弟本身是教育體系,然後先前曾當過流浪教師,目前是4等一般民政考取準備 上工。 但是既然進了公家體系總會希望往上考,畢竟錢也多一些! 那在之後要考3等的職系選擇我就有些煩惱… 以目前分析,民政通常比較難作,行政看運氣,教育行政不要想升官拼局處,學校通常都 滿好待的。 以上是我一些過去同學或是學長的分享 但是以我而言,民政這科已經準備相對充足,缺點是以後工作會較累。 而以行政填缺則是運氣成分很大,且投入度只差一些 教育行政則是已經荒廢2年,且當初考離高考錄取總平均差了5分,不太能確定是否能快速 上榜,但是優點是往後上班較平穩! 那不曉得各位是否能提供一些意見給小弟參考! 最後我也有考慮警察3等,畢竟出來任官是巡官副所長當起,在職時的薪水幾乎是前面3個 行政類科的2倍! 但是警官責任跟壓力,上班時間也是最長且難作的… 以3等而言。民政,行政,教行,警官!? 投入那個會比較適合!? 或許多聽些不同見解會有更完善的想法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48.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7653332.A.38B.html

10/11 00:42,
巡官生活可搜尋宇法討論區鋒學長的文章
10/11 00:42

10/11 00:42,
我覺得先不要這麼急著想要再考,先把工作上手。若分發的
10/11 00:42

10/11 00:42,
單位是爽缺又離家近,不一定要再考高考三級和地方三等。
10/11 00:42

10/11 00:43,
有的同事,尤其是臨時人員,看你一直唸書要再考試,可能會
10/11 00:43

10/11 00:43,
對你不爽。
10/11 00:43

10/11 00:44,
因為擔心一旦工作穩定容易有惰性……
10/11 00:44

10/11 00:45,
你一般民政應該是分發到公所,公所大多是人治。建議先把業
10/11 00:45

10/11 00:45,
務熟悉,學好人際相處,再去準備考試。
10/11 00:45

10/11 00:46,
有些工友,臨時人員會嫉妒你考試及格的正式人員,一開始就
10/11 00:46

10/11 00:46,
黑掉很不好。
10/11 00:46

10/11 00:47,
好唷!感謝你
10/11 00:47

10/11 00:49,
公職和當兵有點像,有的還會老鳥欺負菜鳥。
10/11 00:49

10/11 00:51,
人事行政可能比較符合你想要的
10/11 00:51

10/11 00:51,
但不好考
10/11 00:51

10/11 00:54,
如果教行只差5分 再準備一下是可以上的
10/11 00:54

10/11 00:55,
教育行政就算了吧,不好考加上考試缺幾乎都火坑。
10/11 00:55

10/11 00:56,
你要待學校,考一般行政吧,或綁約期滿商調到學校。
10/11 00:56

10/11 00:57,
其實民政=一般行政都是做雜事
10/11 00:57

10/11 01:13,
警察
10/11 01:13

10/11 07:15,
警官或人事
10/11 07:15

10/11 10:16,
當老師比較爽吧
10/11 10:16

10/11 10:23,
老師能考得上當然選老師不過問題是學生已經愈來愈少
10/11 10:23

10/11 10:24,
107到117 這十年 大一新生人數將來都是直線下滑
10/11 10:24

10/11 20:17,
警察相對好考,但更吃個性,無法欣然熱愛警察工作不要考
10/11 20:17
※ Deleted by: asjimmy (219.85.141.217) 11/24/2017 23:50:45 作者 ured (ured)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推薦律師智財法教科書 時間 Thu Nov 23 16:29:52 2017 ─────────────────────────────────────── 準備的是律師選考智財法 已聽過周台大函授 還有看過謝銘洋老師開放式課程 也讀過謝老師寫的教科書 但那本感覺內容偏少 所以想問一下有沒有推薦的教科書? 另外也去書局翻過 似乎比較少智財法的教科書 通常都是拆成商標/專利/著作 看了一下有些作者沒聽過 或是內容似乎比較偏向實務比較不適合拿來準備考試 目前看下來只有陳昭華的商標法比較像是法律系在讀的教科書(有2本,一本是理論與實 務一本是實例解析) 其他專利和著作還沒有找到適合的 希望大家能推薦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73.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1425794.A.1F6.html

11/23 17:11,
我只讀保成楊廣的那本就去考試了XD
11/23 17:11

11/23 17:12,
專利-劉國讚。
11/23 17:12

11/23 17:12,
商標-陳昭華。
11/23 17:12

11/23 17:12,
著作-我是念簫雄淋,不過念完後覺得不太夠,可以補充簡
11/23 17:12

11/23 17:12,
啟煜,羅明通也大推,不過是兩本磚頭書。
11/23 17:12

11/23 17:12,
營業秘密-我是念張靜,不過覺得還好,沒有很推。
11/23 17:12

11/23 17:13,
話說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經出來了,可以去智財局下載印出
11/23 17:13

11/23 17:13,
來看看(修正很大哦)。
11/23 17:13

11/23 22:03,
推楊廣
11/23 22:03

11/26 09:05,
保成那本蒐集實務見解的塞不進口袋的口袋書
11/26 09:05
※ Deleted by: ured (1.162.74.121) 11/27/2017 10:29:52 作者 topfish (fish)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離婚到底可不可以聲請調解? 時間 Wed Nov 29 19:16:01 2017 ─────────────────────────────────────── 、 聲請調解項目 ꂠ一、民事糾紛事件 ꂠꂠꂠ二、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三、不得調解事項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三項﹞。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3條第七項﹞。 結婚、離婚事件﹝民法第1049、1050、1052條﹞。 子女之收養、親權行使、監護權(如履行同居、斷絕父子關係等)等事件﹝民法第1055、10 79、1094條﹞。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調解事件。   II.聲請流程:離婚屬於強制調解事件,除有特殊情形外,皆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庭調解 不知道離婚到底是能調解,還是不能調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6.9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1954163.A.B5B.html

11/29 19:17,
排板很亂抱歉
11/29 19:17

11/29 19:25,
家事法第23條規定除丁類外其他都強制調解,離婚是乙類
11/29 19:25

11/29 19:25,
,所以要強制調解
11/29 19:25

11/29 19:28,
離婚也是得處分的事項,當事人都能協議離婚了,所以調
11/29 19:28

11/29 19:28,
解離婚也是可行的,民法第1052-1也有此規定
11/29 19:28

11/29 19:29,
好的,謝謝各位。
11/29 19:29

11/29 20:19,
可以
11/29 20:19
※ Deleted by: topfish (114.41.155.129) 11/29/2017 22:59:57 -- 國家考試板(Examination)板主alees 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78.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2428476.A.434.html

12/05 09:22, , 1F
12/05 09:2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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