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釋字752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wat-未來模式)時間6年前 (2017/07/28 16:45), 6年前編輯推噓38(38017)
留言55則, 3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52 解釋字號釋字第752號 【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20314號解釋爭點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 1、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2、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解釋文 1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理由書 1   聲請人張宗仁(下稱聲請人一)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就檢察官起訴指稱之犯行,為 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之判決。聲請人一及檢察官各就有罪與無罪部分,分別提起上訴。臺 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就第一審判處有罪部分,均予維持;就第 一審判決無罪部分,則就其中5項犯行改依刑法第321條判決聲請人一有罪。嗣聲請人一就 第二審之有罪判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聲請人一所犯刑法第321條竊盜罪,屬刑事 訴訟法第376條(該條第1款及第2款下併稱系爭規定)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 案件,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一認 系爭規定之第2款適用於第二審維持第一審有罪判決及第二審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 罪判決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法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 自由及訴訟權,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2   另一聲請人陳彥宏(下稱聲請人二)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不能證明聲請人二犯罪,以98年度易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為其無罪之諭知。嗣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改判聲請人二有罪。因前揭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屬系爭規定之第1款所列「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故聲請人二不得就該判決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確定。聲請人二認 系爭規定之第1款有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3   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次按系爭規定明定:「下 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查確定終局裁定係 適用系爭規定之第2款,裁定駁回聲請人一之上訴,故聲請人一就系爭規定之第2款所為解 釋憲法之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 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受理。另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未明文適用系爭規定之第1款,然系爭規定 之第1款既係直接規範確定終局判決,使聲請人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應認其已為該 確定終局判決所當然適用,而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原不待聲請人二單純為滿足該條之要件,提起明知將遭駁回之第三審上訴,促使法院於 駁回之裁定中直接適用系爭規定之第1款,以便其依大審法前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故聲請 人二因系爭規定之第1款,使其無法就改判有罪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認該款有 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大審法前揭規定之要件相符,亦應予 受理。 4   上開二聲請人雖係分別就系爭規定之不同款規定提出聲請,然系爭規定二款是否牴觸憲法,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5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418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396號、第574號及第653號解釋參照)。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利亦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依前開本院解釋意旨,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此外,有關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 及相關要件,則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以決定是否予以限制,及如欲限制,應如何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本院釋字第396號、第442號、第512號、第574號、第639號及第665號解釋參照)。 6   系爭規定限制人民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涉及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規定旨在減輕法官負擔,使其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較為重大繁雜之案件,以期發揮司法功能(立法院83年6月22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61號政府提案第4969號參照)。故系爭規定係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所為之裁量。倘就系爭規定所列案件,被告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因其就第一審有罪之判決,已有由上訴審法院審判之機會,就此部分,系爭規定不許其提起第三審上 訴,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7   惟系爭規定就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亦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使被告於初次受有罪判決後即告確定,無法以通常程序請求上訴審法院審查,以尋求救濟之機會。被告就此情形雖仍可向法院聲請再審或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尋求救濟,然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以下所規定再審以及第441條以下所規定非常上訴等程序之要件甚為嚴格,且實務踐行之門檻亦高。此等特別程序對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之被告,所可提供之救濟,均不足以替代以上訴之方式所為之通常救濟程序。系爭規定就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 罪判決並改判有罪所應賦予之適當上訴機會,既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故非立法機關得以衡量各項因素,以裁量是否予以限制之審級設計問題。系爭規定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初次受有罪判決之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以避免錯誤或冤抑,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   系爭規定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包括在途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第345條及第346條參照)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系爭規定駁回上訴。 9   聲請人一就本解釋之原因案件,曾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該程序裁定,不生實質確定力。該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就該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部分之上訴,逕送第三審法院妥適審判。聲請人二就本解釋之原因案件,得於本解釋送達之日起10日內,依本解釋意旨及刑事訴訟法上訴之相關規定,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之部分,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115.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1231549.A.C20.html

07/28 16:47, , 1F
有亂碼,回家再改
07/28 16:47, 1F

07/28 16:47, , 2F
一個月三號釋字
07/28 16:47, 2F

07/28 16:54, , 3F
寫週刊喔
07/28 16:54, 3F

07/28 17:01, , 4F
猛啊!
07/28 17:01, 4F

07/28 17:02, , 5F
實在太快了
07/28 17:02, 5F

07/28 17:13, , 6F
蠻好奇那其他各款不是也會有同樣情形嗎
07/28 17:13, 6F

07/28 17:13, , 7F
真的是雨後春筍耶! 夭瘦
07/28 17:13, 7F

07/28 17:13, , 8F
....
07/28 17:13, 8F

07/28 17:17, , 9F
這個還好吧啦講很久了
07/28 17:17, 9F

07/28 17:18, , 10F
好勤勞啊!!
07/28 17:18, 10F

07/28 17:18, , 11F
爆走大法官
07/28 17:18, 11F

07/28 17:20, , 12F
其他各款應該是無人聲請所以沒解釋
07/28 17:20, 12F

07/28 17:20, , 13F
又出 頭有點暈
07/28 17:20, 13F

07/28 17:22, , 14F
大法官跟富堅最近怎麼了?
07/28 17:22, 14F

07/28 17:22, , 15F
這個概念許大法官以前提過 難道是他主筆的?
07/28 17:22, 15F

07/28 17:28, , 16F
還好還好
07/28 17:28, 16F

07/28 17:40, , 17F
錢建榮勝利了
07/28 17:40, 17F

07/28 17:46, , 18F
其他各款請再申請一次釋憲的意思??
07/28 17:46, 18F

07/28 17:50, , 19F
只有第2款嗎@@?
07/28 17:50, 19F

07/28 18:17, , 20F
1跟2款都有阿,兩個申請人各對一款提出釋憲
07/28 18:17, 20F

07/28 18:18, , 21F
倒不能說是錢法官的勝利,這種本來就要靠立法者或大法
07/28 18:18, 21F

07/28 18:18, , 22F
官來決定,法官依法審判本來就沒啥問題
07/28 18:18, 22F

07/28 18:26, , 23F
週刊哦
07/28 18:26, 23F

07/28 18:33, , 24F
甚麼時候富堅會上身,當週刊出了
07/28 18:33, 24F

07/28 18:42, , 25F
週刊無誤QQQQQ
07/28 18:42, 25F

07/28 18:48, , 26F
我大森林勤奮上班
07/28 18:48, 26F

07/28 19:02, , 27F
好奇問一下,釋字751 752有可能在這次司特出嗎? 還是已經
07/28 19:02, 27F

07/28 19:02, , 28F
出完題目了
07/28 19:02, 28F

07/28 19:11, , 29F
一試不太可能吧,二試可以期待一下,751 752都沒有什麼太難
07/28 19:11, 29F

07/28 19:11, , 30F
的法理,考出來不難寫
07/28 19:11, 30F

07/28 19:38, , 31F
命題老師越來越輕鬆了
07/28 19:38, 31F

07/28 20:00, , 32F
不過三審不是法律......咳咳.....
07/28 20:00, 32F

07/28 20:18, , 33F
怎麼只有一二款
07/28 20:18, 33F

07/28 20:37, , 34F
這不太可能會考吧 感覺不夠難
07/28 20:37, 34F

07/28 20:51, , 35F
出在刑訴的機率還蠻高的啊
07/28 20:51, 35F

07/28 21:02, , 36F
偉哉建榮
07/28 21:02, 36F

07/28 21:45, , 37F
又一個....
07/28 21:45, 37F

07/28 21:52, , 38F
這條直接重修法吧 不然解釋上變得好麻煩
07/28 21:52, 38F

07/28 22:31, , 39F
這題去年高考還是檢察事務官考試就考過了啊
07/28 22:31, 39F

07/28 22:32, , 40F
之前就已經有出過相同的題目了 大法官晚了一年解題
07/28 22:32, 40F

07/28 23:17, , 41F
也想問其他款怎麼處理
07/28 23:17, 41F

07/28 23:25, , 42F
部分不同意見書
07/28 23:25, 42F

07/28 23:28, , 43F
部分協同意見書
07/28 23:28, 43F

07/28 23:59, , 44F
吳陳鐶認為這樣沒有違反訴訟權保障也不敢寫意見書
07/28 23:59, 44F

07/28 23:59, , 45F
是寫不出有理由的意見書?
07/28 23:59, 45F
※ 編輯: swattw (220.143.167.8), 07/29/2017 00:48:57 ※ 編輯: swattw (220.143.167.8), 07/29/2017 00:50:17

07/29 01:38, , 46F
意見書幾乎都有提到 其他款應該要擴及 但多數就是沒通過
07/29 01:38, 46F

07/29 02:25, , 47F
以前許宗力就有出過類似的意見書了 不意外
07/29 02:25, 47F

07/29 07:26, , 48F
我覺得這釋字跟公懲會審級制度會衝突
07/29 07:26, 48F

07/29 07:31, , 49F
看了協同意見書果然沒錯
07/29 07:31, 49F

07/29 09:51, , 50F
我和前面b大想法一樣 一個事實審一個法律審
07/29 09:51, 50F

07/29 09:56, , 51F
所以大法官認為符合377下如果有376的這種特殊情況要放寬
07/29 09:56, 51F

07/29 09:58, , 52F
應該是這樣吧 講的好像377不用一樣 申請人也要掰的出
07/29 09:58, 52F

07/29 09:58, , 53F
377 要不然還不是定讞
07/29 09:58, 53F

07/29 10:16, , 54F
不過今年一試如果考376就很好玩了 畢竟試題已經審完教
07/29 10:16, 54F

07/29 10:17, , 55F
對完而且應該已經開始印或已經印好了
07/29 10:17, 55F
文章代碼(AID): #1PUlczmW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情報
38
55
文章代碼(AID): #1PUlczmW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