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合夥團體無權利能力,吧?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reedIsGood)時間7年前 (2017/06/08 21:24), 7年前編輯推噓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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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理解,合夥僅為合夥人間之契約 對外則以合夥人全體或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 合夥團體本身並無權利能力,無法為契約當事人/擁有財產/... 所以民訴才會有「合夥團體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的問題 那,為什麼102司法官第1題會出現 「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1000 萬元全新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 護,約定每月費用3萬元,並應於丁回國時交還汽車」的情況? 本題的大新企業社既然是合夥團體,怎麼有辦法以自己名義跟丁訂定契約? 我本來以為是我理解錯誤,但學X的解題書也是這樣解 認為丁與大新企業社訂立契約,所以對丁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的是大新企業社而非甲 我又Google了一下,確認我之前的理解沒錯,合夥團體無權利能力 所以,我的問題是: 「合夥團體本身無權利能力,沒錯吧?」 感謝各位大德解惑 102司法官第1題: 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成立「大新企業社」,經營車輛維護及保管 業務,並推由甲擔任該企業社之事務執行人。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1000 萬元全新 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護,約定每月費用 3萬元,並應於丁回國 時交還汽車。三個月後,甲得知有某富商欲以高價購買該車,認有利可圖,擅自將該車以 1200 萬元出售並辦理汽車過戶及交付與該不知情而無過失之富商。甲得款後全數放置在 設有保全系統之自宅保險箱內,全部款項卻於深夜遭竊,惟甲已投保竊盜險 1000 萬元。 其後,甲仍繼續出具該企業社之收據傳真給丁,通知丁按月將汽車維護保管費用匯至「大 新企業社」帳戶,丁前後共匯入 27萬元。一年後丁返國發現上情。試問: (一)丁對其車輛遭私自出售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20 分) (二)丁對其匯款 27 萬元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15 分) (三)甲可否以其出售之汽車所得款項遭竊為由,主張免為給付義務?丁可否請求甲讓    與甲對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10 分) -- ◢◢ξ 切斷頭殼顛倒巧 ▍你可以揮兩把劍 \ MARVEL 真不簡單!    ██▉ / Deadpl ████◥█ ◢█████◣ ▇▇ ▄◤﹊Y ψleo19909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69.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6928296.A.6FB.html

06/08 21:58, , 1F
合夥不能訂契約,那你去吃合夥餐廳是跟誰訂?
06/08 21:58, 1F

06/08 21:59, , 2F
合夥團體名義=合夥全部人,所以用團體名義還是能締約
06/08 21:59, 2F
所以契約當事人 = 合夥人全體 ≠ 合夥團體,是這樣沒錯吧? 畢竟合夥團體沒有權利能力,無法成為契約當事人 例如我去吃合夥經營的老K牛肉麵店 跟我訂立契約的應該是合夥人全體甲、乙、丙 只是他們以老K牛肉麵店的名義為之 但,老K牛肉麵店無權利能力,所以契約當事人不是老K牛肉麵店

06/08 22:16, , 3F
合夥本身就有團體性阿,感覺在這邊繞不是很重要,這也
06/08 22:16, 3F

06/08 22:16, , 4F
也不是很重要考點,就是能跟大山企業社訂契約拉
06/08 22:16, 4F
不對啊,跟大新企業社訂契約的話,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的就是大新企業社 但大新企業社根本就沒有權利能力,根本沒辦法訂契約,又怎麼會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而且,如果合夥團體有權利能力的話 合夥團體之當事人能力何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 直接用第40條第1項解決不就好了嗎? 還是大新企業社有權利能力?根據在? 這個問題會影響到102年司法官第1題的答案,所以還是有點重要

06/08 22:40, , 5F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消字第6號
06/08 22:40, 5F

06/08 22:40, , 6F
本來就可以用團體名義締約....
06/08 22:40, 6F
那個判決只能說明「合夥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而且,我沒有否認可以用團體名義締約 but,用合夥團體名義締約 ≠ 締約當事人為合夥團體 ≠ 合夥團體有權利能力

06/08 22:41, , 7F
不然一堆合夥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怎締約呢??
06/08 22:41, 7F
用事務所名義締約,但因為合夥團體沒有權利能力,所以契約當事人為合夥人

06/08 22:42, , 8F
你糾結地方就不是考點阿
06/08 22:42, 8F
不然第一小題丁要主張給付不能,要向甲還是大新企業社主張?

06/08 22:56, , 9F
用合夥團體名義締約,效果歸於全體合夥人
06/08 22:56, 9F

06/08 22:57, , 10F
訴訟上基於便利可以直接告大新企業,但效果歸於全體合
06/08 22:57, 10F

06/08 22:57, , 11F
夥人,執行時再搭配66.9決議,一起判斷
06/08 22:57, 11F

06/08 22:58, , 12F
大概就這樣
06/08 22:58, 12F

06/08 22:59, , 13F
其實這邊只是考大新企業沒法人格,效果歸於全體合夥人
06/08 22:59, 13F

06/08 23:00, , 14F
題目有說是以合夥的名義締約,或由某合夥人代表締約嗎?
06/08 23:00, 14F

06/08 23:00, , 15F
而已,應該不需要像您想這麼多。
06/08 23:00, 15F
了解,謝謝a大指教 剛剛回去看了一下回文,語氣可能有點衝,在這裡跟您道個歉 還請a大見諒 回Jeffery大,題目沒說,但解題書這樣解

06/08 23:19, , 16F
我是會當作以甲為代表。 另有件可參99台抗103裁 52行
06/08 23:19, 16F

06/09 00:01, , 17F
其實學x那題旁邊的tips有說明:由於合夥無權利能力
06/09 00:01, 17F

06/09 00:01, , 18F
真正權利義務關係存於合夥人與相對人之間。
06/09 00:01, 18F
我剛剛才發現tips有說明 謝謝ialways大的提醒,也謝謝Jeffery大提供的字號 所以現在的結論大概是: 1.合夥團體無權利能力 2.實務上為了方便,可以用合夥團體名義為行為(締約/投標/...) 3.縱使如此,真正權利義務關係還是存在於全體合夥人與相對人間 那麼,丁向大新企業社主張債務不履行時 實際上是向甲、乙、丙三人為主張,沒錯吧?(跟締約/投標等一樣)

06/09 00:11, , 19F
關於以合夥名義的部分,建議可以參考一下合夥的對外
06/09 00:11, 19F

06/09 00:11, , 20F
效力。
06/09 00:11, 20F

06/09 13:14, , 21F
參考民法第2編第2章第18節合夥,也許可以解決一些疑問
06/09 13:14, 21F

06/09 18:42, , 22F
這應該只是行文方便而已 所以用合夥一詞來代表全體
06/09 18:42, 22F

06/09 18:42, , 23F
或許不夠精確 但整體來說 大家都有默契了知道他真正
06/09 18:42, 23F

06/09 18:42, , 24F
的意思吧
06/09 18:42, 24F
那我懂了,感謝hao大解惑 也再次謝謝以上所有熱心回答問題的大德們,感激不盡,感激不盡 ※ 編輯: Saaski (123.193.69.234), 06/10/2017 00:57:56
文章代碼(AID): #1PEL0eR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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