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合夥團體無權利能力,吧?
就我的理解,合夥僅為合夥人間之契約
對外則以合夥人全體或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
合夥團體本身並無權利能力,無法為契約當事人/擁有財產/...
所以民訴才會有「合夥團體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的問題
那,為什麼102司法官第1題會出現
「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1000 萬元全新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
護,約定每月費用3萬元,並應於丁回國時交還汽車」的情況?
本題的大新企業社既然是合夥團體,怎麼有辦法以自己名義跟丁訂定契約?
我本來以為是我理解錯誤,但學X的解題書也是這樣解
認為丁與大新企業社訂立契約,所以對丁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的是大新企業社而非甲
我又Google了一下,確認我之前的理解沒錯,合夥團體無權利能力
所以,我的問題是:
「合夥團體本身無權利能力,沒錯吧?」
感謝各位大德解惑
102司法官第1題:
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成立「大新企業社」,經營車輛維護及保管
業務,並推由甲擔任該企業社之事務執行人。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1000 萬元全新
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護,約定每月費用 3萬元,並應於丁回國
時交還汽車。三個月後,甲得知有某富商欲以高價購買該車,認有利可圖,擅自將該車以
1200 萬元出售並辦理汽車過戶及交付與該不知情而無過失之富商。甲得款後全數放置在
設有保全系統之自宅保險箱內,全部款項卻於深夜遭竊,惟甲已投保竊盜險 1000 萬元。
其後,甲仍繼續出具該企業社之收據傳真給丁,通知丁按月將汽車維護保管費用匯至「大
新企業社」帳戶,丁前後共匯入 27萬元。一年後丁返國發現上情。試問:
(一)丁對其車輛遭私自出售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20 分)
(二)丁對其匯款 27 萬元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15 分)
(三)甲可否以其出售之汽車所得款項遭竊為由,主張免為給付義務?丁可否請求甲讓
與甲對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10 分)
--
◢◢ξ █ 切斷頭殼顛倒巧 █
█ ╱█▂█▍你可以揮兩把劍 █ \ ◢ ◣ █ MARVEL
█ ╱ █ █▆▋ 真不簡單! █◆ ▋◥ ◤ ◆█
█∕ █▅██▉ / █ ◆◣◥ ◤◤ ◢◆ █ Deadp‥l
█◢████◥█ █ ◥ ◣ ▼◢ ◤ █
◢█████◣ █ Y﹊▄▇▇ ▄◤﹊Y █ ψleo19909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69.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6928296.A.6FB.html
→
06/08 21:58, , 1F
06/08 21:58, 1F
→
06/08 21:59, , 2F
06/08 21:59, 2F
所以契約當事人 = 合夥人全體 ≠ 合夥團體,是這樣沒錯吧?
畢竟合夥團體沒有權利能力,無法成為契約當事人
例如我去吃合夥經營的老K牛肉麵店
跟我訂立契約的應該是合夥人全體甲、乙、丙
只是他們以老K牛肉麵店的名義為之
但,老K牛肉麵店無權利能力,所以契約當事人不是老K牛肉麵店
→
06/08 22:16, , 3F
06/08 22:16, 3F
→
06/08 22:16, , 4F
06/08 22:16, 4F
不對啊,跟大新企業社訂契約的話,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的就是大新企業社
但大新企業社根本就沒有權利能力,根本沒辦法訂契約,又怎麼會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而且,如果合夥團體有權利能力的話
合夥團體之當事人能力何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
直接用第40條第1項解決不就好了嗎?
還是大新企業社有權利能力?根據在?
這個問題會影響到102年司法官第1題的答案,所以還是有點重要
→
06/08 22:40, , 5F
06/08 22:40, 5F
→
06/08 22:40, , 6F
06/08 22:40, 6F
那個判決只能說明「合夥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而且,我沒有否認可以用團體名義締約
but,用合夥團體名義締約 ≠ 締約當事人為合夥團體 ≠ 合夥團體有權利能力
→
06/08 22:41, , 7F
06/08 22:41, 7F
用事務所名義締約,但因為合夥團體沒有權利能力,所以契約當事人為合夥人
→
06/08 22:42, , 8F
06/08 22:42, 8F
不然第一小題丁要主張給付不能,要向甲還是大新企業社主張?
→
06/08 22:56, , 9F
06/08 22:56, 9F
→
06/08 22:57, , 10F
06/08 22:57, 10F
→
06/08 22:57, , 11F
06/08 22:57, 11F
→
06/08 22:58, , 12F
06/08 22:58, 12F
→
06/08 22:59, , 13F
06/08 22:59, 13F
推
06/08 23:00, , 14F
06/08 23:00, 14F
→
06/08 23:00, , 15F
06/08 23:00, 15F
了解,謝謝a大指教
剛剛回去看了一下回文,語氣可能有點衝,在這裡跟您道個歉
還請a大見諒
回Jeffery大,題目沒說,但解題書這樣解
推
06/08 23:19, , 16F
06/08 23:19, 16F
→
06/09 00:01, , 17F
06/09 00:01, 17F
→
06/09 00:01, , 18F
06/09 00:01, 18F
我剛剛才發現tips有說明
謝謝ialways大的提醒,也謝謝Jeffery大提供的字號
所以現在的結論大概是:
1.合夥團體無權利能力
2.實務上為了方便,可以用合夥團體名義為行為(締約/投標/...)
3.縱使如此,真正權利義務關係還是存在於全體合夥人與相對人間
那麼,丁向大新企業社主張債務不履行時
實際上是向甲、乙、丙三人為主張,沒錯吧?(跟締約/投標等一樣)
→
06/09 00:11, , 19F
06/09 00:11, 19F
→
06/09 00:11, , 20F
06/09 00:11, 20F
→
06/09 13:14, , 21F
06/09 13:14, 21F
推
06/09 18:42, , 22F
06/09 18:42, 22F
→
06/09 18:42, , 23F
06/09 18:42, 23F
→
06/09 18:42, , 24F
06/09 18:42, 24F
那我懂了,感謝hao大解惑
也再次謝謝以上所有熱心回答問題的大德們,感激不盡,感激不盡
※ 編輯: Saaski (123.193.69.234), 06/10/2017 00:57:5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