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waterlovers)時間8年前 (2017/05/11 20:52), 編輯推噓4(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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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ggest (茂野吾郎)》之銘言: : 題目: : 乙進去商店搶劫財物,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A強力阻擋,乙欲逃離現場,即用力推倒A,乙遂迅速逃離現場。但A因倒地後頭部碰撞地面,送醫不幸死亡。試問:乙的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 解答: : 乙成立刑法第328條第4項強盜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取財致死罪 : 問題: : 因為乙已具強盜取財故意並著手,但依「大法官第630號解釋」,準強盜罪須先取財後強制,乙因脫免逮捕而將A推倒的行為,可以成立刑法第329條的準強盜罪嗎? 說真的,這題短短可是超多爭點 獻醜了,歡迎討論 1.其實我覺得題意不是很清楚啦,雖然前面寫進去搶劫財物,但是感覺還沒有壓制對方 因為A強力阻擋 第一個爭點是強盜未遂,到底是未達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還是未取得財物 但是有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沒有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根本不成立強盜罪 所以這題,在第一步,採前者見解是強盜未遂,採後者根本就不成立強盜 顯然是採用前者可以寫比較多爭點,那就選前者,成立強盜未遂 2.後來為了逃離現場而用力推倒A,這裡可能只有傷害故意,甚至只有過失, 我個人覺得不到殺人故意 (想要逃走而推人,感覺的確沒啥期待可能性) 然後可以討論基礎行為未遂而重結果出現的時候能否評價加重結果犯未遂的問題 一說是看基礎行為有沒有罰未遂 另一說是區分基礎之罪是行為危險還是結果危險 不過強盜在這裡不管哪說都是可以成立加重結果犯的未遂的 不過有疑問的是因為應該已經不是前面的搶劫行為造成重結果 如果想讓她成立加重結果犯,就不要鑽牛角尖寫這個 如果想成立形式結合犯,就可以檢討一下這個 3. 討論形式結合犯,可以承前說可能沒有故意,但是可以提實務不要求故意同時性 再來是基礎行為未遂而相結合之罪既遂也是可以成立形式結合犯(實務見解) 當然不想讓它變成形式結合犯,那就說應該要要求故意同時性等等 4. 如果覺得不想成立加重結果犯,也不想成立形式結合,那就數罪併罰囉! 強盜未遂跟過失傷害致死,數罪併罰 我覺得重點是可以讓你寫很多爭點吧.. 要我選,個人覺得加重結果犯是最適合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4507166.A.7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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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爭點是強盜跟搶奪區別 2.如果你寫搶奪那要注意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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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跟630理由書 3.332有沒有包含準強盜?結合犯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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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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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如果寫搶奪的加重結果合適嗎 如果討論加重結果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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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討論準強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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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沒想過要寫搶奪..想說店裡的話..大部分都是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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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而且他就一句話帶過...所以沒有想過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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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前面..倒是謝謝提醒了..但是我一直覺的這題不是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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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我覺得根本就是強盜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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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賜教,感覺自己學的還不夠 沒想到那麼多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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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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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會討論到結合犯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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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而覺得你這篇想法有點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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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根本就不是爭點,題目擺明就跟你說強盜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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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還需要去討論到手段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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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點就直接論產生死亡因果+客觀規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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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去討論傷害致死這件事吧,更不用討論結合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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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點就是真正爭點,未遂犯可否成立加重結果,通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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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本罪,這題一個開標,分三小段就能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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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是故意+故意 所以這題應該不用討論結合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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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對了,時間夠就順便寫強制罪拿個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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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有點湊篇幅囉...如果考場上我八成寫到結果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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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犯就停了吧...只是順著這問題自己順便捋一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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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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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55wUVl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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