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刑法的正當防衛 保證人等等
各位晚安
小弟想請教一些刑法問題
板規好像規定課業文要講書名
這是出自於林東茂教授的刑法綜覽。
但因為書不在手邊,無法完整寫上
如有爭議,必屬小弟有問題,希勿誤會林教授
Q1:正當防衛
在書中關於正當防衛的部份
書上說:
正當防衛乃以正對不正,侵害者應承擔被反擊後的風險
防衛者所保護的利益 其價值無需大於反擊後所破壞的利益
正當防衛無需在保全與破壞兩者的利益作平衡
例如婦女遭性侵之際,持刀刺死犯人 正當防衛
小偷行竊 ,屋主持棍打死小偷 正當防衛
而他舉例的防衛過當是例如
弱女子搶劫 ,高大店員持球棒毆打
這種程度才是防衛過當
(我是覺得正當防衛不是好像應該只能讓對方暫時失去不法侵害的行動
連受傷都不可以 ,何況是打死犯人
應該要考量保護的利益吧?)
Q2:保證人地位
寒夜晚上
武功高手某甲 ,遇到歹徒乙持武器強盜
某甲將乙擊倒在地
某甲雖知, 放著乙不管 乙會凍死
但還是離開了 , 乙也真的凍死
因為某甲沒有保證人地位, 也非所謂危險前行為
如果讓某甲有保證人地位
反而讓正當防衛變成類似不法侵害的地位
因此甲無罪
(可能是我見識淺薄 ,對司法太過偏見, 一直認為要保護犯人人權
某乙真的死掉, 某甲真的沒關係嗎?)
Q3:保證人地位
甲男乙女 一夜情 甲男過度興奮 引起馬上風或心臟不適
甲請求乙女找救護車
但乙女怕自己一夜情的事情傳出去 眼睜睜看甲死去
因某女無保證人地位 無罪
(讓人想到W小模, 假設W小模 沒有被強制性交 沒有被逼服毒
純粹身體不適死去, 小開沒報救護車 真的沒事嗎?)
Q4:正當防衛
某甲警察執勤時 ,歹徒某乙持刀攻擊
某甲拿鎗誤擊歹徒頭部, 當場斃命
某甲正當防衛 無罪
(我是也覺得無罪啦 ,可是想到新聞嫌犯家屬吵鬧的樣子
又莫名其妙想到 某甲真的不算防衛過當或過失致死嗎?)
Q5:
某甲獨居深山中
某天喝個大醉 ,練起槍法
耍槍到一半 ,某乙登山客迷路闖進來 ,靠近某甲背後想求救
被某甲轉身來個回馬槍當場斃命
甲雖然是自己喝醉 ,但因為沒犯意 ,不算原因自由行為
反而因為大醉判斷能力低落 以及獨居深山無法預見有人到來
無罪
(看到這裡, 我已經對我貧弱的法學知識失去信心了
永遠都只想到最少都會有個過失致死 ,世界上真的有無罪的嗎?)
Q6:客觀歸責
假設商店老闆 看到有人正暴怒的衝進來買菜刀球棒
或是已知長期被家暴的某太太 某先生 一臉愁苦哀傷絕望的跑來買毒藥
假如老闆都賣給對方
結果對方拿去打架鬥毆致人死傷
或是對方拿去毒殺配偶
老闆有無罪責?
(這題書上沒講答案, 但我已經崩潰了 ,老闆就是有錯啦!)
越看越一直想:
刑法的案例討論, 應該本來就沒標準答案的吧?
從原告被告的角度都不同
是否考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時
不用想那麼多
只要選一個立場 自圓其說下去就好?
把基本三段架構寫好,
別前後矛盾就好?
所以應該只要總則篇記熟各種名詞的定義
分則就知道是什麼罪就好
不需要太鑽研分則嗎?
(三等一般行政 民刑總的話)
懇請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29.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4753194.A.8EC.html
※ 編輯: BMW12000 (114.27.129.120), 01/18/2017 23:27:34
※ 編輯: BMW12000 (114.27.129.120), 01/18/2017 23:30:28
推
01/18 23:33, , 1F
01/18 23:33, 1F
→
01/18 23:33, , 2F
01/18 23:33, 2F
好的!感謝你的建議,再研究看看!
推
01/19 00:20, , 3F
01/19 00:20, 3F
→
01/19 00:20, , 4F
01/19 00:20, 4F
→
01/19 00:20, , 5F
01/19 00:20, 5F
→
01/19 00:20, , 6F
01/19 00:20, 6F
→
01/19 00:20, , 7F
01/19 00:20, 7F
→
01/19 00:20, , 8F
01/19 00:20, 8F
→
01/19 00:20, , 9F
01/19 00:20, 9F
→
01/19 09:36, , 10F
01/19 09:36, 10F
→
01/19 09:40, , 11F
01/19 09:40, 11F
感謝兩位的解答!會再研究研究!
推
01/19 12:11, , 12F
01/19 12:11, 12F
所以才要來請教呀,才剛接觸而已
推
01/19 13:58, , 13F
01/19 13:58, 13F
→
01/19 13:58, , 14F
01/19 13:58, 14F
→
01/19 13:58, , 15F
01/19 13:58, 15F
感謝鼓勵!
※ 編輯: BMW12000 (114.27.166.7), 01/19/2017 19:07:1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