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第31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那根所有權)時間7年前 (2016/12/11 11:03), 7年前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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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uthring (廢文量販店)》之銘言: : ※ 引述《The5F (5F)》之銘言: : : 第一次接觸刑法 刑法31條有些問題 請教各位學長姐 : : 刑法31條 :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 :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 : 常之刑。 : : 例如 : : A與B共同殺A父 : : 依第一項意思 : : A犯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 B為272條共同正犯 : : 第二項 : : 補充第一項 : : B因為是無特別關係 通常之刑為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殺人罪之刑論之 : : 問題: : : 依照法條內容 : : A 成立272條 : : B 單看第一項 是成立272條 的共同正犯 : : 但第二項普通之刑 B只能處271條之刑 故B罪名改為271條普通殺人罪 推翻第一項 : : A B 應為271條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這樣理解有誤嗎? : 一、第三十一條是在處理身份犯的問題,所以你要先知道何謂身份犯。 : 二、身份犯有二種,一種是純正身份犯,另一種是不純正身份犯。 : <一>純正身份犯:須具備某種身份才會成立的犯罪,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條就只有具 : : 備該身份的公務員才會成立犯罪,若不具備該身份則不成立犯罪。 : <二>不純正身份犯:身份並非是否成立犯罪的要件,而是刑的減免或加重要件。例如 : : :第二百七十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以視為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的加重 : ,因為行為主體具備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份,所以刑責加重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是處理上述純正身份犯的問題。例如:具有公務員或仲裁人身份 :   甲,教唆無公務員身份或仲裁人身份的乙代替其向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   正利益時,就會用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來讓乙成立正犯或共犯。而第三十一條第二 :   則是你提到的情形,A和B共同殺A父,但B非A父之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必須依 :   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普通殺人罪。 : 四、你若是寫到這種題目時,有提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話,不論結論如何,那題應該 :   全錯,因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是完全不同的情況,不過只要能分辨出刑法 :   條哪些是純正身份犯,哪些不是的話,這種題目就難不倒你了。 小弟認為, 別被名詞給牽制住! 像是A與B一起殺A父的案例,我會習慣先判斷欲成立的罪名是31第1項純正身分犯類型,還 是31第2項不純正身分類型? 像上述所討論的271普通殺人罪就是屬於不純正身分犯類型,之後在TB層次開始探討,發 現2人至少都構成271且也成立28,亦無阻R事由,最後在S層次因為A有身分關係而成立272 (272+28)! 而B,在S層次因無身分關係最後仍只成立271(271+28),這部分會覺得怪怪的,其實是 被「共同正犯」這字面上的名詞給騙了! 因爲共同正犯並無限制說最後一定要成立同罪名(我一開始就是這麼認為><)!!故只要 符合TB行為上主客觀具備共同決意與分擔已足!所以B的部分(271+28),最後再補上31 第2項就可以了(271+28+31第2項)。 另補上程宇老師的部落格,其內有更完整的解說! http://kwind5588.pixnet.net/blog/post/324061827-【身分犯2—純正與不純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7.34.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1425429.A.066.html

12/11 11:18, , 1F
程宇? 是程怡 還是陳治宇?
12/11 11:18, 1F

12/11 11:47, , 2F
271怎麼會是31一項 不是二項嗎
12/11 11:47, 2F

12/11 11:59, , 3F
.........
12/11 11:59, 3F

12/11 12:02, , 4F
錯得有夠離譜.
12/11 12:02, 4F

12/11 12:22, , 5F
而且 31條2項 我覺得不用寫
12/11 12:22, 5F

, , 6F
抱歉!我馬上更正為31第2項才對!剛寫完沒檢查,多謝指教!
12/11 12:58

12/11 12:59, , 7F
是可以不寫,因為德派認為31第2項是贅文!
12/11 12:59, 7F
※ 編輯: paul92 (203.77.34.91), 12/11/2016 13:46:47 ※ 編輯: paul92 (203.77.34.91), 12/11/2016 13:50:44

12/12 01:41, , 8F
感謝 用三段論比較清楚 函授直接寫A依31第二項反面解得A犯
12/12 01:41, 8F

12/12 01:41, , 9F
271根本看不懂..
12/12 01:41,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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