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第31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5F)時間9年前 (2016/12/08 23:56), 編輯推噓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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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接觸刑法 刑法31條有些問題 請教各位學長姐 刑法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例如 A與B共同殺A父 依第一項意思 A犯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為272條共同正犯 第二項 補充第一項 B因為是無特別關係 通常之刑為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殺人罪之刑論之 問題: 依照法條內容 A 成立272條 B 單看第一項 是成立272條 的共同正犯 但第二項普通之刑 B只能處271條之刑 故B罪名改為271條普通殺人罪 推翻第一項 A B 應為271條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這樣理解有誤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9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1212619.A.679.html

12/09 00:03, , 1F
我看不懂你在講甚麼 1項不就是阿扁與阿珍
12/09 00:03, 1F

12/09 00:04, , 2F
2項才是共同殺父 兒子殺父 兒子272 別人271
12/09 00:04, 2F

12/09 00:04, , 3F
通常之刑就是271啊
12/09 00:04, 3F

12/09 00:06, , 4F
這兩項是分開看的啦 共同殺父是2項 跟一項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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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0:17, , 5F
盧武鉉 權良淑
12/09 00:17, 5F

12/09 00:48, , 6F
你搞錯了!第1項在處理純正身分犯,第2項是不純正身分犯
12/09 00:48, 6F

12/09 00:49, , 7F
你的例子是不純正身分犯,只能用第2項(但其實是多餘的)
12/09 00:49, 7F

12/09 07:47, , 8F
五樓也來考試啊
12/09 07:47, 8F

12/09 13:01, , 9F
你把272當作罪責要素(通說)可能比較好理解。兩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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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3:01, , 10F
是271共同正犯但在罪責層次上A因有較多的期待可能性
12/09 13:01, 10F

12/09 13:01, , 11F
所以加重
12/09 13:01, 11F

12/10 12:26, , 12F
A與B共同殺A父=>A(殺自己直血尊親屬=不純正身分犯),B
12/10 12:26, 12F

12/10 12:26, , 13F
(共同實行但無特定關係)=>A與B皆共同正犯(因刑28),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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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2:26, , 14F
成立殺直血尊親屬罪共同正犯,B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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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2:26, , 15F
刑31ii),若有錯請多指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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