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書記官,關於輔助宣告輔助人的權限?
※ 引述《Ogabriel (耶和華以勒)》之銘言:
請問版上高手,回答最好附有法條依據,若無法條依據,請附學說或實務見解,謝謝:)
(102年書記官)受輔助宣告的某甲,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在銀行活期存款100萬元,
試問…乙為保障甲之利益,基於輔助人之地位,得否主動代理甲提款(以為甲日常生活
所必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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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子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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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討論,初擬答案為:
因受輔助宣告人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惟為免其思慮不周,故民法設有輔助宣告制度,
規定某些事項需要輔助人同意。因此輔助人的同意如同意見補充權的權利。用來使受輔助
宣告人有關意思表示的事項發生法律上效力。(相對的,監護人則非僅處於補充之地位。)
然題示輔助人已代受輔助宣告人管理財產,顯非立法意旨所應充居於補充的地位,應認
題示情形為無權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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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箴言》:「你當開口按公義判斷,為困苦和窮乏的辨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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