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連帶債務內部求償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Hollensturz)時間9年前 (2016/05/28 20:05), 9年前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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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vage7990 (QQ)》之銘言: : 設A、B、C三人對甲負連帶債務30萬元,內部分擔比例1:1:1。 : 今A以25萬元土地清償30萬元債務,則A對其他B、C如何行使內部求償權? : 看書僅僅只寫應視債權人之意思是在免除A債務或全體債務而定。個人的想法是: : 一、僅免除A債務: : 依民法276條第1項,BC僅就A應分擔部分10萬元免責,故仍須負擔30萬元-10萬元等於 : 20萬元的連帶債務,惟債權人甲已得25萬元給付,故BC僅需負擔30萬-25萬等於5萬元的連 : 帶債務。 : 假設BC各負擔2.5萬元清償連帶債務,A得就自己超過應負擔部分25萬元-10萬元等於1 : 5萬元向BC內部求償各7.5萬元。 : 最終實際負擔A10萬元、B10萬元、C10萬元。 : 二、免除全部債務: : 這邊有2種不同思路不知道何者是正確的,第一是內部分擔比例是以30萬元平均各10 : 萬元,第二是以25萬元平均各3分之25萬元。 : (一)內部分擔比例是30萬元平均各10萬元: : A以超過應分擔部分25萬元-10萬元等於15萬元向BC內部求償各7.5萬元 : 最終實際負擔A10萬元、B7.5萬元、C7.5萬元 : (二)內部分擔比例是25萬元平均各3分之25萬元: : 中間過程略 : 最終實際負擔ABC各3分之25萬元 : 想請教以上思路是否正確?還是有什麼地方有所疏漏?民法276條第1項免除債務有包含該 : 特定債務人部分給付後再免除這種情形嗎?還請不吝指教 我是不知道那是哪本書啦,這樣寫非常詭異。按代物清償是以他項給付代替原給付以消滅 債務之要物契約,至於他項給付與原給付之價值高低在所不論。就本案而言,A以價值25 萬元之土地為代物清償,其所消滅之金錢債務金額在30萬元內皆有可能,且無論是否高於 25萬元。而如果題目沒有特別指明,我會認為是消滅"全部"債務。 此時,就外部關係而言形同A給付甲30萬元,連帶債務消滅,B及C均免其責任。A就B 與C應分擔額各10萬元的部分,得向該二人請求償還(民法第274條與第281條第1項)。 故最終分擔金額為A:B:C=5*:10:10 *25-10-10=5 假設今天代物清償的額度是25萬元,則甲對於A、B、C仍得同時或先後請求5萬元,而 A就免責部分(25萬元)得向B及C各請求其應分擔的部分,即各25/3萬元。 理論上最後分擔金額將為A:B:C=10*:10**:10 * 25+(5/3)-(25/3)-(25/3)=10 **(5/3)+(25/3)=10 假設今天代物清償的額度是20萬元,則甲對於A、B、C仍得同時或先後請求10萬元,而 A就免責部分(20萬元)得向B及C各請求其應分擔的部分,即各20/3萬元。 理論上最後分擔金額將為A:B:C=15*:10**:10 * 25+(10/3)-(20/3)-(20/3)=15 **(10/3)+(20/3)=10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結論:連帶債務人之一人為代物清償不會影響到其他債務人之分擔額, 代物清償的利益與損失均由該人承受。 會牽涉到免除,必然是代物清償沒有消滅全部的金錢債務,而就剩下的部分債權人為免除 之單獨意思表示,縮減了連帶債務的範圍,這件事與代物清償核屬二事,應分別以觀。 以上面第二種情形(代物清償消滅25萬之金錢債務)而論,如果剩下5萬元的債務甲行使免 除,則會就其免除的意思是針對A或是ABC全體而定。 如果是針對A,則對外債務減為25萬元,內部分擔額為5:10:10,A為代物清償後,就 他二人應分擔額(各10萬元)部分自然可以向他們請求。 此時最終分擔金額為A:B:C=5:10:10 如果是針對全體,則對外債務減為25萬元,內部分擔額為25/3:25/3:25/3,A為代物清 償後,就他二人應分擔額(各25/3萬元)部分自然可以向他們請求。 此時最終分擔金額為A:B:C=25/3:25/3:25/3 以上是個人淺見,望不吝賜教。 -- 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4437126.A.F6B.html

05/28 20:19, , 1F
感謝U大精闢的分析,自己是民法剛起步對免除定義還不是
05/28 20:19, 1F

05/28 20:21, , 2F
很了解望你見諒。另詭異的說法都是我自己猜測推想的想
05/28 20:21, 2F

05/28 20:23, , 3F
法,非該師著書所寫,都怪自己才疏學淺,抱歉讓你誤會
05/28 20:23, 3F

05/28 20:30, , 4F
欣賞你的邏輯思維,因為有窮盡所有可能,其實我是想討論
05/28 20:30, 4F

05/28 20:31, , 5F
論以代物清償連帶債務,但{價值不相當的情形},原文沒
05/28 20:31, 5F

05/28 20:32, , 6F
寫上去,是我自己表達不清,謝謝你願意討論我的問題
05/28 20:32, 6F
不會,這是個有趣的案例

05/28 21:07, , 7F
請問一下分擔金額比例為何是5:10:10呢?抱歉理解力差
05/28 21:07, 7F

05/28 21:07, , 8F
,請解惑!
05/28 21:07, 8F
如果您是指以價值25萬元之土地代物清償全部債務(30萬元)的話,是因為A還可以跟B與 C各請求10萬元的內部分擔 所以A實際付出為25(土地價值)-10-10=5(萬元) ※ 編輯: Ulster (140.112.251.16), 05/28/2016 21:20:06

05/28 21:39, , 9F
非常感謝您!
05/28 21:39, 9F
文章代碼(AID): #1NIOc6z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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