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民法連帶債務內部求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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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那是哪本書啦,這樣寫非常詭異。按代物清償是以他項給付代替原給付以消滅債務之要物契約,至於他項給付與原給付之價值高低在所不論。就本案而言,A以價值25萬元之土地為代物清償,其所消滅之金錢債務金額在30萬元內皆有可能,且無論是否高於25萬元。而如果題目沒有特別指明,我會認為是消滅"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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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A、B、C三人對甲負連帶債務30萬元,內部分擔比例1:1:1。. 今A以25萬元土地清償30萬元債務,則A對其他B、C如何行使內部求償權?. 看書僅僅只寫應視債權人之意思是在免除A債務或全體債務而定。個人的想法是:. 一、僅免除A債務:. 依民法276條第1項,BC僅就A應分擔部分10萬元免責,故
(還有106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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