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刑訴95條2項
各位好
想請教一下關於刑事訴訟法95條2項的問題
大部分的人都明白95條是非常重要的告知義務
也有諸多學說去討論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但似乎多數著墨於95條1項的4款情形
所以想請教若是違反95條2項,即應停止訊問卻仍為訊問的情況下,是:
1、仍依158-4去權衡其證據能力
2、用156認為是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直接排除其證據能力
3、類推158-2符合善意例外+任意性例外即得作為證據
我自己是認為這種情況已經使被告之防禦權無法發揮作用,所以要用2的方法去排除證據
能力。
還請板上各位大大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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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01:0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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