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關於刑訴95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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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alzac (巴爾札克)時間9年前 (2016/04/18 13:22), 9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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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淺見:. 95條第2項但書的立法理由在於尊重被告自主決定,. 而違反95條第2項本文效果原本就有明文(如後述),. 因此我覺得只有在有發生但書的情形時才需要引用本項。. 按93-1第1項第5款及93-1第2項規定,被告等候辯護人到場期間不得訊問(法定障礙期間4HR)。. 次按158-2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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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1001234 (亦凡)時間9年前 (2016/04/18 11: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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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想請教一下關於刑事訴訟法95條2項的問題. 大部分的人都明白95條是非常重要的告知義務. 也有諸多學說去討論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但似乎多數著墨於95條1項的4款情形. 所以想請教若是違反95條2項,即應停止訊問卻仍為訊問的情況下,是:. 1、仍依158-4去權衡其證據能力. 2、用156認
(還有9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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