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累犯與緩刑要件之關聯?
各位精讀刑法刑罰論的先進大家好...
小弟昨天上到緩刑要件﹝刑法(下同)§74第一項第2款﹞
法條如下: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方可適用。
(第一款的要件是初犯,無疑問故不討論)
老師說只要是累犯均不得給予緩刑,我的疑問來了。
按照§47累犯的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在累犯的要件中,前罪不論"故意"或"過失"皆可,只要後罪是"故意"皆成立累犯。
那麼我便將累犯歸類為--前罪故意之累犯與前罪過失之累犯。
而在緩刑的要件中,有特別強調前因"故意犯罪"。
那是否依照文義解釋,既使我是"前罪過失之累犯"(仍為累犯)
還是有緩刑的適用呢?
歡迎大家討論
如果我犯了甚麼邏輯上的錯,也請不吝點醒。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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