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法累犯與緩刑要件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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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y111101 (jayIIIIOI)時間10年前 (2016/01/31 18: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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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 「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 緩刑之前提要件 (即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示之情形) 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 綜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mallruey (RAY)時間10年前 (2016/01/29 11: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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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精讀刑法刑罰論的先進大家好.... 小弟昨天上到緩刑要件﹝刑法(下同)§74第一項第2款﹞. 法條如下:.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方可適用。. (第一款的要件是初犯,無疑問故不討論). 老師說只要是累犯均不得給予
(還有21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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