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5年初等第二天公民、公務員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sana3780 (理性の怪物になりたい)時間10年前 (2016/01/14 15:51)推噓11(12推 1噓 12→)留言25則, 13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有關105初等第二天公民和公務員法大意的問題:
公民:
26 某記者跟拍名人夫妻,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罰鍰,該記者認為損害其新
聞自由,最後依法 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大法官為了審理此釋憲案,雙方應透過下列何者
來進行言詞辯論?
(A)最高法院
(B)憲法法庭
(C)大法官會議
(D)最高行政法院
答案B
但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13條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
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
前項言詞辦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題目問的是應透過何者進行言詞辯論,但法條是「準用」憲法法庭的規定,
故不特別另開憲法法庭作言詞辯論,應該還是在大法官會議進行解釋吧?
(只是辯論的程序是照憲法法庭的)
所以答案是否為C呢?
公務員法大意:
11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公立大學學務處薦任輔導員
(B)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C)駐衛警
(D)某縣政府之工友
答案D
服務法
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但我查了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7 條 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
縣 (市) 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
招考。
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
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還查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2.11.24.公保字第0920007619號令
駐衛警是各機關遴選自費雇用的,號令也說並未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
可以因此判斷為私法勞僱契約關係嗎?
(自然不適用服務法)
答案是否為C、D?
12 下列有關公務員兼職及兼課規定,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出租專業證照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人員擔任鄰長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
(C)公務員得兼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每週不得超過 4 小時
(D)公務員辦公時間在公立大學兼課,每週不得超過 4 小時
答案D
根據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八、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
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
兼職。
我當初的思考點是要兼課應經核准,但題目沒有說是否核准,
所以原則上不准兼課,故D不正確。
請問這種題目是否不用想那麼多,只要符合要點的內容就為正解?
28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如獲准復職,其給與應如何補發?
(A)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
(B)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並加發 20%補償金
(C)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D)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所有各項加給
答案C
這題的答案是依據新修正的懲戒法第7條內容而出的,
但該懲戒法並未生效,題目也沒有說清楚是現行還是修正後的懲戒法,
請問這種可以提出疑義嗎?
想請教大家以上我的理解是否有問題,
還請不吝整指正,謝謝
PS:假如要提疑義的話,因考選部提出疑義頁面是根據參考書(補習班除外)的資料佐證,
像上述全部法條問題的,要如何說明是哪本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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