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憲法關於釋憲主題與標的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良)時間8年前 (2016/01/09 00:16), 8年前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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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30186 (得罪方丈還想走)》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我以下簡單回答 : 1.我想跟各位前輩確認一下關於 : "聲請釋憲主體與標的" : 人民(含政黨)在聲請標的 : "判例"可作為"法律或命令" 判例不太能直接視為法律,否則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司法不能造法) 因此判例相當於司法權受法院組織法等規定授權制定的之命令(釋154) : "決議"可作為"命令" 是的,釋374、620 : 為釋憲的對象 : 而法官聲請標的 : 則是不能申請"判例"與"決議"釋憲 是的,釋687 這部分有多位大法官表示不同意見 但該號解釋多數見解認為,根據釋137、216解釋之推論,判例跟決議, 個案法官如認違憲,本來法官即有維護憲政秩序之義務,本得拒絕適用違憲或違法判 例、決議, 因此個案法官拒絕適用判例與決議,可較快得到救濟,無須釋憲 多位不同意見大法官則著眼在法官人事管考與書類審查, 認為個案法官拒絕適用判例、決議,並不是打開與上級審溝通之大門, 而是接連而來的人事行政上不利考核,難以期待個案法官拒絕適用判例與決議。 (接此而來對於釋687有特別一解套方法,但再講下去就太多了) : 也不得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 不是的,個案法官得以拒絕適用判例與決議 只是拒絕違反判例之下級審判決,得作為上訴法律審之事由 : 以上我的認知是否有誤? : 2.判決跟決議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是的,決議是法官聯席開會,就一法律問題所提出之諸說投票表決 判決是法官個案裁判的結果 : 我想知道判決跟決議一不一樣 : 如果不一樣判決可以申請釋憲嗎? 不行的,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條1項2款、釋153、579 : 還是說判決只是個案所以不能申請 是的 : 唯有等最高法院認為此判決有作為判例之必要後人民方可申請釋憲 這句話不能說全錯,但也不到全對 判例是將判決某段話,法官投票同意成為判例後,抽象化的產物 縱然判例可以聲請釋憲,但該判例原來的裁判本身仍不能為釋憲客體 : 3.統一解釋跟釋憲差別 : 統一解釋做題目有做到 : 網路的資料可能小弟愚昧看不明白 : 是否請前輩簡單的告知差別何在? 統一解釋是法律解釋(參釋621彭鳳至、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協同意見書) 釋憲是解釋憲法,被我國大法官操作為違憲審查 二者不同 邏輯上來說 一般法律適用邏輯是: 大前提(法律規範找尋、解釋、適用)→小前提(事實)──→結論 涵攝 把小涵攝入大 違憲審查是,把憲法當大前提,釋憲標的(規範)作為小前提, 以此檢驗小前提是否合乎大前提之要求,或是否違反,據以判斷合憲性 (請原諒我用比較簡單而有點不太合理,但目前只能這樣的說明違憲審查架構 因為總不能開始講Schmitt v Kelsen了) 統一解釋是,在大前提那邊,發生機關間or終審法院間對於「同一」法律規範之解釋 、適用間的不一致,需要大法官來調停。 因此從法律適用邏輯來看,二者不一樣 簡單來說,釋憲是對規範做「是否符合憲法」之判斷, 賜予違憲/合憲;有效/無效/失效之結果 統一解釋則是統一對同一規範適用後的「見解」歧異 統一解釋根據陳新民大法官在668、691號解釋的意見書指出,會出現幾種結果 但由於統一解釋是法律解釋,因此也得有「合憲性解釋」手法之運用可能性 使法律解釋或適用結果盡量符合憲法意旨 而此部分仍不同於釋憲。 然後若統一解釋程序,發覺規範需要作違憲審查時就是個比較微妙的問題 (例如釋576) 這部分可參酌釋621彭鳳至、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協同意見書 : 我的認知是 : 統一解釋好像是機關間認知有衝突所以請大法官解釋 : 但是好像跟解釋憲法又很像 : 並且有時效上不同 : 小弟不太懂因而求解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98.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2269807.A.226.html ※ 編輯: boyofwind (118.166.98.34), 01/09/2016 0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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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想問,請問一下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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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1:05, , 2F
一款的本機關是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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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2:39, , 3F
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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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9:16, , 4F
謝謝,終於有點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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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08:36, , 5F
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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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Z-3l8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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