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司法223條代表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奶油巧克力)時間10年前 (2015/12/27 01:0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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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23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代表 。 所以共通董事間公司為法律行為時,只要非由該共通董事為代表,即非本條之規範對象, 劉連煜老師的書是這樣寫的 但這個例題 補習班的擬答讓我感到困惑: A公司與B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以經營不動產開發為主業,由甲乙丙三人當選董 事,丁及戊當選監察人,甲並擔任董事長一職。B公司則為食品製造業,由丙、己、庚三人當 選董事,辛及壬二人當選監察人,丙並擔任董事長一職。試問: 若A公司擬向B公司購買價值新台幣2億元之閒置土地一筆,A公司與B公司應分別由何人代 表公司簽約始為合法? 答案:A公司應由監察人丁 戊為代表 B公司應由監察人辛 壬為代表 我知道A公司應由丁戊代表,因為丙為其董事又係B公司董事長有共通董事間之自己交易問 題 但補習班說B公司亦須由監察人辛 壬為代表,是因為丙於A公司擔任董事,又於B公司擔任 董事長,為免丙代表B公司交易而因其A公司董事之身分,致有可能犧牲B公司利益之情事 這我就不明白了... 因為公司法223條不是只要非由該共通董事為代表就不在本條規範範圍內嗎? A公司不是B公司的法人董事,甲也沒有擔任B公司的董事,B公司怎麼還需要由監察人代表? 有勞各位先進解惑了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90.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1149494.A.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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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B公司的角度看 依照208條3項董事長丙的角度看的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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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ViYsT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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