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知識達DRM事件受害者請進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qwerty05)時間8年前 (2015/12/11 23:4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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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dontcare (youdontcare)》之銘言: 分享一點意見,有誤敬請指正 : 想請問大家,我是否能引用個資法第三條: : --------------------------------------------------------------------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 限制之: :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五、請求刪除。 : -------------------------------------------------------------------- : 來要求廠商停止使用我的名字?如果廠商沒有停止使用,我後續該如何應對? 首先,依照條文文義,第三條規定的情況,是指"依本法規定",也就是必須個資法 有規定得行使"停止利用個人資訊"之情形,補習班才不能預先禁止消費者行使此權利。 而個資法中得要求停止利用個資的情形,規定在11條第3及第4項,情形分別為"蒐集之 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及"違反個資法蒐集個資"。補習班利用的個資,看起來並不是 違法蒐集而來,也沒有蒐集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的情況,所以不屬於原PO依個資法得 請求停止利用之情形,不生違反第3條的問題。 又,補習班在簽約時,似乎只是在契約上記載"簽約人同意個資供補習班使用",而未規 定簽約人不得要求補習班停止使用個資(因為手邊沒有高點的契約,所以契約內容是參照 其他補習班的),所以應該和個資法第3條無關。既然沒有規定不得要求停止利用個資, 原PO還是可以請求補習班撤掉自己的名字,只是補習班沒有個資法或契約上的義務同意 就是了。 綜上,原PO要補習班撤掉自己的名字,可能要尋找其他的法律依據了。 以上的內容是依照法條文義直接操作的結果,如果有理解錯誤的的地方請不吝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05.19.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9848429.A.79B.html

12/18 14:56, , 1F
他怎麼知道你考上了?
12/18 14:56, 1F
文章代碼(AID): #1MQkvjUR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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