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知識達DRM事件受害者請進
※ 引述《wedontcare (youdontcare)》之銘言:
分享一點意見,有誤敬請指正
: 想請問大家,我是否能引用個資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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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 限制之:
: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五、請求刪除。
: --------------------------------------------------------------------
: 來要求廠商停止使用我的名字?如果廠商沒有停止使用,我後續該如何應對?
首先,依照條文文義,第三條規定的情況,是指"依本法規定",也就是必須個資法
有規定得行使"停止利用個人資訊"之情形,補習班才不能預先禁止消費者行使此權利。
而個資法中得要求停止利用個資的情形,規定在11條第3及第4項,情形分別為"蒐集之
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及"違反個資法蒐集個資"。補習班利用的個資,看起來並不是
違法蒐集而來,也沒有蒐集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的情況,所以不屬於原PO依個資法得
請求停止利用之情形,不生違反第3條的問題。
又,補習班在簽約時,似乎只是在契約上記載"簽約人同意個資供補習班使用",而未規
定簽約人不得要求補習班停止使用個資(因為手邊沒有高點的契約,所以契約內容是參照
其他補習班的),所以應該和個資法第3條無關。既然沒有規定不得要求停止利用個資,
原PO還是可以請求補習班撤掉自己的名字,只是補習班沒有個資法或契約上的義務同意
就是了。
綜上,原PO要補習班撤掉自己的名字,可能要尋找其他的法律依據了。
以上的內容是依照法條文義直接操作的結果,如果有理解錯誤的的地方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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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18 14:5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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