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知識達DRM事件受害者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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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點意見,有誤敬請指正. 首先,依照條文文義,第三條規定的情況,是指"依本法規定",也就是必須個資法. 有規定得行使"停止利用個人資訊"之情形,補習班才不能預先禁止消費者行使此權利。. 而個資法中得要求停止利用個資的情形,規定在11條第3及第4項,情形分別為"蒐集之. 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及"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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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知識達DRM事件發生時,面對補習班沒有誠信的停止DVD函授(稍微有點資訊底子的都知. 道補習班的理由都是唬爛的),再加上沒有誠意的賠償方案,我就決定如果我今年考上,打. 死都不會讓廠商放我的名字在榜單上。也很幸運的,今年考取了三個三等考試,其中一個. 榜首。果不其然,補習班網頁的榜單上出現我的名
(還有65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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