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身分法題目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iang)時間8年前 (2015/11/12 15:47), 8年前編輯推噓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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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99年台大法研題目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 A 女與 B 女後,乙女不幸因病死亡。丙男為甲男之堂弟,且已 婚,丁女為其配偶。乙女死亡一年後,丙男也遭遇車禍死亡。甲男與丁女均因喪偶,而同 病相憐。二人交往一段期間後,依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甲男因 A 女之 出嫁,送嫁妝一部名車,價值 90 萬元。A 女結婚後二年,B 女又出嫁,甲男給嫁妝 120 萬元現金。甲男於 B 女結婚剛滿一年,因病死亡。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 240 萬元, 但對戊男負債 90 萬元,對己女也負債 180 萬元,均到清償期,而尚未清償。試問:甲 男死亡後,何人為繼承人?應如何繼承? 林青松的key題是這樣解的: 240萬(現存遺產)-90萬-180萬(應繼遺產應除去被繼承人之債務)+90萬(A女所受之生 前特種贈與)+120萬(B女所受之生前特種贈與)=180萬 我的疑問是,積極財產240萬扣掉消極財產270萬為-30萬,然-30萬為丁、A、B的連帶債務 ,可依1148第二項抗辯僅依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所以甲能夠被繼承的財產應 為 0,再依1173將生前特種贈與90萬及120萬加入被繼承人甲之原有財產中,故0+90萬+120萬 =210萬,依1138及1144,丁、A、B的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意即各可分得70萬元。 但這樣就跟林青松解的不一樣了耶!但是我又不知道是不是我哪個環節出錯了。 想請問各位,到底應該怎麼算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85.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7314447.A.173.html ※ 編輯: siang912 (27.246.85.17), 11/12/2015 15:48:22

11/12 18:15, , 1F
如果都先主張限定繼承了,還能分到錢很奇怪吧!
11/12 18:15, 1F

11/12 18:38, , 2F
生前特種贈與是應繼分的前付啊!
11/12 18:38, 2F

11/12 18:47, , 3F
你還沒算完應繼遺產總額,怎麼會先1148 2
11/12 18:47, 3F

11/12 18:50, , 4F
不管你對1148 2是採林或戴說,前面沒有差異好嗎?…
11/12 18:50, 4F

11/13 01:38, , 5F
算完分到的數目是負的後才有1148第2項抗辯
11/13 01:38, 5F
文章代碼(AID): #1MH4GF5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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