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法制民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古力菲斯)時間9年前 (2015/07/24 01:18), 編輯推噓26(26039)
留言65則, 2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6 (看更多)
考選部這種回覆,令人憤怒,個人覺得比之前的知識達更可惡, 奸人(商)作壞事可惡但可理解,而本來應該保護人民維持社 會公平的政府,竟是這種處事態度,真讓人失望透頂。以下是 我打好的回函,想說先讓鄉民們看看,順便提供我一些意見, 我預計明日或稍晚就寄出。另外,我也邀請有空閒的版友一同 出力,寄信去表達自己的意見。 前篇文章推文有版友提到「姜老師不是那種被申訴就改變的人」, 我想說,那是因為他還沒有痛到,因為有一群人在幫他擋,因 為大家都鼻子摸摸吞下去,每年受害、每年埋怨,又每年往坑 裡跳,大家都被宰制著,社會就這麼停滯不前。我無法接受, 就今天這件事情而言,為了私利、為了公益,我覺得一定要跟 他們玩到底,有本事最後給出個道理讓我們心服,死得甘願, 否則不能善罷干休。 最後我想請版友們提供我一項資訊,就是你讀過哪些民訴教科 書、參考書,裡面「並沒有」所謂的窮盡原則這種東西,而那 位姜先生的哪本著作哪個章節有提及,或什麼課有上過,方便 的話請大家提供給我,我想附在信中以強化論述,謝謝。以下 信件內文: 敬啟者: 日昨考友去函,反應關於本年度高考三級法制民訴科考題,有惡意之獨門暗器出題現象, 並有洩題獨厚特定考生族群弊端之嫌,已獲貴部回覆,並經考友於網路上公開,以解眾惑 ,敝人固非原問之作者,亦先對貴部之惠予函覆,在此致謝。 惟,再覽貴部覆函,敝人不遄,以為其內容不僅未釋群疑,更有敷衍卸責,避重就輕之嫌 ,說明如下: 一、 貴部回函提及「第3小題窮盡原則,政大法研所試題雖有列考,惟該小題係涉及民事訴訟 法第222條第1項全辯論意旨之意義,並無特殊見解,各教科書對該條文均有闡釋…各教科 書及實務對此均有所論述,無涉個人學說問題。」(礙於字數限制,恕不全文照錄) 此答之思維邏輯,真使人嘆為觀止也,其謂「『窮盡原則』係涉及民訴法第222條1項之 意義,並無特殊見解,各教科書對該條文均有闡釋」。若依此見,那國考中長久以來眾所 詬病之所謂「獨門暗器」,竟將失其存在,不僅現在無之,過去也不曾存在,未來更不會 有之,因不論是通識抑或獨見,都是在闡釋法典之條文法理,意即任何一位出題學者,都 可以其自創之獨家詞彙入題,因其皆屬「對條文之闡釋」!以民法角度觀之,此實乃一「 脫法行為」。貴部以此等作答考友(人民)疑問,既不見其設身處地之處理問題態度,回 答內容更是毫無論理根據,不禁使人有受低蔑之感,著實令人遺憾。 按法律類科的所謂「獨門暗器」出題,概可分為「見解式獨門暗器」與「定義式獨門暗器 」,雖二者皆屬破壞典試公平與取才目的之命題方式,皆不可取,惟其仍有本質上之差異 ,對於前一類型,考生縱非出題者門下或其著作讀者,憑藉原有的法學素養與思辯邏輯能 力,仍或可對於出題者所欲之解答推得一二,以求高分;後者則為單純之名詞解釋題(如 本次之爭議題目),全無自題目中推求應用之機會,此種出題方式實毫無鑑別度可言,其 所能揀取者,絕非更為富涵專業深度者,而僅僅是「適巧、有幸」身為出題者門徒之人, 本質上不啻為私相授受,比起前一類獨家見解之題型,其手段更為粗陋,動機更加卑劣。 二、 貴部覆函之第2段說明有謂「經檢視系爭試題內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級法制類科試題與政 大法研所試題有所差異,並無完全相同情形」。查本年度高三法制訴訟法第2題第3問為「 對於法院的證據評價活動中有所謂窮盡原則,其意義何在?」另104年度O大法研所第二大 題第1小題第1問題文「在自由心證理論中有所謂窮盡原則,其意義為何?」二題題文,其 旨近義同,昭顯若此,貴部竟謂「有所差異,並無完全相同情形」?如此護航之舉,實難 苟同。 最後貴部函謂「為免爭議,「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第2題擬另請其他委員協助 閱卷,以維國家考試之公平」,惟如前文所述,此類「定義式獨門暗器」僅具單一功能, 即測試考生有無見過該詞彙,而非考生之思考面向論述能力,係為一種絕對性的「突襲」 (鑽研民訴法之學者,竟毫無民事程序法之原則精神,著實可悲),縱如貴部所言,另請 其他委員協閱,亦無實益可言,遑論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 對於上述意見,尚請貴部再次惠予答覆,並附以更為堅實之說理,以及更具建設性與實質 意義之處理方式,更要祈請貴部查察有無營私舞弊之情形。貴部意見信箱網頁上方有言「 誠摯的盼望您透過這個信箱續繼給我們指教與建議,相信在各界支持下,經由不斷的改革 與創新,國家考試制度將更趨公平合理, 整體文官素質將因此不斷提昇,國家社會之整 體專業服務能力亦將因此不斷進步發展。」如貴部確實具備所言之精神,以民之福祉、國 之進步為依歸,積極任事,秉公處理,實乃人民萬幸。 耑此 ※ 引述《barry007 (搞搞)》之銘言: : ※ 引述《rechter (我們說好的幸福呢?)》之銘言: : : 請問一下 : : 有無好心的姜老師的愛徒 : : 能解釋一下何謂窮盡原則? : : 如蒙所允不勝感激 : 剛好我獲得考選部的回覆,就將全文刊登出來,希望對同是考法制的考生有幫助。 : 網友您好: : 來信轉本部高普考試司說明如下: : 一、經洽該科目命題委員說明略以,系爭試題共分4小題提問,其中第1小題自由心證主義 : 及第2小題證明預斷禁止原則,政大法研所之試題均未列考,第3小題窮盡原則,政大法研 : 所試題雖有列考,惟該小題係涉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全辯論意旨之意義,並無特殊 : 見解,各教科書對該條文均有闡釋,至第4小題對自由心證之審查與政大法研所試題所列 : 考之證據評價之審查,二者並不相同,前者範圍較廣,答案有別,且各教科書及實務對此 : 均有所論述,無涉個人學說問題。 : 二、經檢視系爭試題內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級法制類科試題與政大法研所試題有所差異, : 並無完全相同情形,另參酌前揭委員說明意見,本案尚不涉及洩題,惟為免爭議,「民事 : 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第2題擬另請其他委員協助閱卷,以維國家考試之公平。 :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 我想重點就在於第二題會請其他老師閱卷吧,其他就不意外,結論是我書念不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35.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671921.A.9B6.html

07/24 01:38, , 1F
這種委員題目通常只能自認倒霉....出題委員也想當權威
07/24 01:38, 1F

07/24 01:38, , 2F
07/24 01:38, 2F

07/24 01:55, , 3F
我覺得把坊間還在更新的民訴書全部列出來,考選部就沒
07/24 01:55, 3F

07/24 01:55, , 4F
話說了
07/24 01:55, 4F

07/24 02:18, , 5F
所以才想請版友們幫忙,一個人沒辦法看這麼多
07/24 02:18, 5F

07/24 02:51, , 6F
推一下
07/24 02:51, 6F

07/24 07:42, , 7F
07/24 07:42, 7F

07/24 07:47, , 8F
老實講 那台大某派 不也是以自己學說出題 也要比照
07/24 07:47, 8F

07/24 07:48, , 9F
這樣也才合理 當然姜這樣當年法研有類似題也不合適
07/24 07:48, 9F

07/24 08:13, , 10F
其實除了實務見解,其他都不合理,即使是學說通說
07/24 08:13, 10F

07/24 08:27, , 11F
讓其他人批改根本一點意義都沒有,畢竟答案還是出題
07/24 08:27, 11F

07/24 08:28, , 12F
者決定,而且到底誰改我們也不知道,說不定根本是他
07/24 08:28, 12F

07/24 08:28, , 13F
的徒子徒孫!
07/24 08:28, 13F

07/24 08:43, , 14F
當然比照 任何獨門暗器都該滾出國考 回到辦國考的初衷
07/24 08:43, 14F

07/24 08:44, , 15F
我覺得寫的很好耶
07/24 08:44, 15F

07/24 08:48, , 16F
很認真 推一個
07/24 08:48, 16F

07/24 09:32, , 17F
其實政大法研所的題目一直有在網上公開,不能說不公
07/24 09:32, 17F

07/24 09:32, , 18F
平,而且雙閱卷,沒寫姜的見解也沒差
07/24 09:32, 18F

07/24 09:36, , 19F
樓上搞錯了 閱卷者是照出題者給的擬答評分
07/24 09:36, 19F

07/24 10:01, , 20F
寫得好,推~
07/24 10:01, 20F

07/24 10:03, , 21F
沒查?問題名詞都沒看過怎麼寫?
07/24 10:03, 21F

07/24 10:03, , 22F
07/24 10:03, 22F

07/24 10:08, , 23F
認真推
07/24 10:08, 23F

07/24 10:43, , 24F
擲地有聲!
07/24 10:43, 24F

07/24 11:20, , 25F
這篇寫的超好的,但就不知道考選部的「人才」們看不看的
07/24 11:20, 25F

07/24 11:20, , 26F
07/24 11:20, 26F

07/24 11:41, , 27F
謝謝大家的支持,我預計今天下午5點前寄出此信,但還是
07/24 11:41, 27F

07/24 11:41, , 28F
要繼續請各位幫忙,提供我各版本書籍的資訊,我目前已收
07/24 11:41, 28F

07/24 11:43, , 29F
到一位版友來信提供,希望方便的版友繼續提供,多多益善
07/24 11:43, 29F

07/24 11:43, , 30F
謝謝!
07/24 11:43, 30F

07/24 11:54, , 31F
我也覺得蠻壞的 律師就算了 高考考這種暗器根本一個扯
07/24 11:54, 31F

07/24 12:22, , 32F
舉證責任應該是叫考選部提出其他教科書有提到的....
07/24 12:22, 32F

07/24 12:30, , 33F
推 年年都在玩這種獨門暗器是不會膩喔....
07/24 12:30, 33F

07/24 13:34, , 34F
推!
07/24 13:34, 34F

07/24 13:49, , 35F
07/24 13:49, 35F

07/24 18:31, , 36F
政大幫勢力龐大阿 既得利益者 怎不會護航
07/24 18:31, 36F

07/24 18:31, , 37F
律司有審題制度 出得太暗器 其他老師直接看不懂
07/24 18:31, 37F

07/24 18:32, , 38F
這種人只能來高考 地特 繼續殘害考生
07/24 18:32, 38F

07/24 18:32, , 39F
自作自受 漸漸黑掉被碾出考圈 自然最後剩餘價值也就沒了
07/24 18:32, 39F

07/24 18:33, , 40F
這是殺雞取卵 可惜一推法律系老師都不知道 呵呵
07/24 18:33, 40F

07/24 18:38, , 41F
呵呵 出暗氣會被捻出國考圈 某民訴學派表示:zzzz
07/24 18:38, 41F

07/24 18:45, , 42F
邱派算是暗器通說化了吧 幹掉一堆人 學界 實務 立法都算成功
07/24 18:45, 42F

07/24 18:46, , 43F
當初也是令人厭惡的一條血路 在怎樣都不是應該仿效的方式
07/24 18:46, 43F

07/24 18:46, , 44F
其他沒他這種霸氣跟持久力的 為了短私 很多都死在沙灘了
07/24 18:46, 44F

07/24 18:48, , 45F
政大幫想要學同一套 十年後大家都學你的沒差 但拜託乖乖說服
07/24 18:48, 45F

07/24 18:48, , 46F
別人 有需要再用這種沒品損陰德的方式嗎 出在國考是怎樣
07/24 18:48, 46F

07/24 18:59, , 47F
沒錯,即便邱派出了特殊見解,so what?整部民訴家事不就
07/24 18:59, 47F

07/24 18:59, , 48F
他們搞出來的(暫且不論立法好壞與否),你不唸他們的唸
07/24 18:59, 48F

07/24 18:59, , 49F
誰的,邱派的見解早就不是暗器了;至於也想要占有一席之
07/24 18:59, 49F

07/24 18:59, , 50F
地的其他學者,有本事也應該這樣搞,不是出來荼毒考生茲
07/24 18:59, 50F

07/24 18:59, , 51F
以區別誰是自己門生,好讓自己學說派的在公務上能有一席
07/24 18:59, 51F

07/24 18:59, , 52F
之地,這樣只會讓自己名聲更差而已
07/24 18:59, 52F

07/24 19:07, , 53F
暗器通說化?一堆有的沒得效力擴張 你在實務上工作
07/24 19:07, 53F

07/24 19:07, , 54F
看看誰給你這樣擴張........
07/24 19:07, 54F

07/24 19:08, , 55F
死在殺灘上?保險法票據法只有那些大老要不要出
07/24 19:08, 55F

07/24 19:08, , 56F
沒有人可以阻止她們來出...
07/24 19:08, 56F

07/24 19:12, , 57F
不過不管怎樣 反證考生都念喬律師 所以沒差Zzzzz
07/24 19:12, 57F

07/24 19:12, , 58F
所以我窮盡原則也GG XDDDDDDDDDD
07/24 19:12, 58F

07/24 19:16, , 59F
到現在還是不知道窮盡原則是啥...
07/24 19:16, 59F

07/25 03:36, , 60F
邱派就是可以靠修法置入..你如果可以修法置入別人就沒法抗議
07/25 03:36, 60F

07/25 05:40, , 61F
修法通說論真是可笑,大家以為念喬律能與台大本家平坐?
07/25 05:40, 61F

07/25 07:35, , 62F
搞不懂呢 錯就是錯 爛就是爛 幹嘛還要拉別人來比較
07/25 07:35, 62F

07/25 07:35, , 63F
合理化理由一堆 這就是法律人?
07/25 07:35, 63F

07/25 07:55, , 64F
幸好我不是法律人~呼~這些出題者才是法律人
07/25 07:55, 64F

07/26 15:58, , 65F
07/26 15:58, 65F
文章代碼(AID): #1LiI7ncs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LiI7ncs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