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我的釋疑有道理嗎?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D.C)時間10年前 (2015/06/17 10:21), 10年前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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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miefutw (104年9月,我要戴狗牌!)》之銘言: : 等級名稱: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 : 類科名稱: 行政警察人員 : 科目:行政法概要 : 題號:49 : 標準答案為:B : 本題答案更正為:C (B、C皆應給分)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參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 : 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第5款(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 : 」之重大危害者)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 : 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據此,本條因公益而特別犧牲之補償請求權, : 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而來。 關於特別犧牲補償,司法院釋字第670號闡明,若有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 程度,而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自應有依法向國家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以符合憲 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也就是說,若基於公益事由,特定人被 迫為了公共利益而勉強當事人忍受犧牲,國家就應該透過補償的方式,進行平衡, 就是一種「負擔平等」。 以土地徵收為例,政府徵收土地為公益目的,社會全體受益,但成本卻要由少數人 承擔(被徵收人之財產權),這樣是不公平的,所以從平等原則角度來看,這些本來 就沒有一定義務的土地被徵收人,因社會因素受到特別犧牲,國家需給予補償。 另一方面,信賴保護原則提及之公益補償的前提在於「授益處分廢止」,就是行政 機關給予人民授益行政處分,而人民基於信賴基礎、因信賴而有表現以及信賴值得 保護。但是特別犧牲涉及直接對人民之權利損害,如土地徵收、既成道路徵收等, 其實不需有「授益處分」存在之前提。所以信賴保護原則的補償和特別犧牲的補償 ,雖然都涉及公益原則,但其實是兩者不同概念,我的一點意見,但若有問題仍可 以申訴看看,為自己權益著想:) 補充一下上篇A大提及陳敏老師的觀點 基於公益考量的之合法決定,對於人民造成損失,則給予補償。(如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4、5款;訴願法第80條等),其概念與因公權力行使而遭受財產損害之特別 犧牲中的徵收概念相當。惟前者並非直接剝奪人民財產為目的、且多以法治國家之 信賴保護為基礎,所以這兩者(信賴利益補償、特別犧牲補償)還是不同的。 也就是說,像是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5款事由,它並非直接剝奪人民財產( 因為行政機關是把原本給你的行政處分收回來,不像徵收等特別犧牲事由,直接 對你的財產造成損害),正因如此,前者才有信賴保護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6.7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4507693.A.25F.html

06/17 14:12, , 1F
推這篇 寫得很清楚 應該是平等原則!!!
06/17 14:12, 1F

06/17 15:16, , 2F
跟我想的一樣
06/17 15:16, 2F

06/17 15:19, , 3F
一人申議有理由就會過還是需要眾人的力量?
06/17 15:19, 3F
※ 編輯: DaiLove (163.26.71.65), 06/17/2015 16:13:34

06/17 21:44, , 4F
財產存續保障有欠缺 信賴保護原則
06/17 21:44, 4F

06/17 21:45, , 5F
因剝奪或限制和別人相較顯失公平 平等原則
06/17 21:45, 5F
文章代碼(AID): #1LWDcj9V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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