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保證人地位討論層次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大仁)時間10年前 (2015/04/27 21:10), 編輯推噓8(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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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ylarry (黃小民)》之銘言: : 做題目時有點疑惑上來問問 : 我是上保成鄭闕的刑法 : 老師在課程中提到保證人地位為罪責問題(與法益侵害無關) : 所以要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 可是做李允呈的解題書卻在構成要件層次討論保證人地位 : 如某甲開車未關窗,行經廟會活動,有鞭炮丟入車內爆炸, : 導致甲受驚嚇失控撞傷乙 : 這題就甲未關窗駕車之行為是否構成276過失致死之不作為犯之部分 : 我的寫法跟李師解答一樣在構成要件討論,甲不具保證人地位 : 因甲並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不具客觀可歸責性,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 如果按照鄭闕的說法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 該怎麼寫呢?? : 有點搞混了,請大家幫忙解答,謝謝 危險前行為不含中性之行為(違反一定社會規定) 甲開車未關窗戶無違反一定社會規定,不構成危險前行為。 另外,該題甲受到驚嚇失控撞傷乙,難謂有傷害之行為, 正犯應該是丟鞭炮的人(間接正犯),甲只是被利用之人(工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05.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0140201.A.BAB.html

04/27 21:25, , 1F
我的問題是保證人地位之有無是放在構成要件層次或罪責層
04/27 21:25, 1F

04/27 21:25, , 2F
次討論?
04/27 21:25, 2F

04/27 21:43, , 3F
我也是上鄭的,但沒印象他這樣說
04/27 21:43, 3F

04/27 21:45, , 4F
間接正犯???甲具有犯罪支配地位嗎??明顯是過失吧...
04/27 21:45, 4F

04/27 21:52, , 5F
保證人地位是在構成要見討論阿 你可以看294條後段
04/27 21:52, 5F

04/27 21:54, , 6F
另外 甲之行為非刑法上行為 未關窗也無製造任何不允許風險
04/27 21:54, 6F

04/27 22:09, , 7F
回a大,我是104年函授,在19堂上半堂01:11:00處之後
04/27 22:09, 7F

04/27 22:12, , 8F
老師原文:(兒子溺水案件)既然保証人地位是期待可能
04/27 22:12, 8F

04/27 22:12, , 9F
性的問題,保證人身分是罪責身分,在檢驗這個要件時請擺
04/27 22:12, 9F

04/27 22:12, , 10F
對位置,擺到罪責再寫
04/27 22:12, 10F

04/27 22:37, , 11F
保證人地位在罪責檢討= =?
04/27 22:37, 11F

04/27 22:46, , 12F
後來google到這篇文章,鄭師可能是採黃榮堅之見解,跟通
04/27 22:46, 12F

04/27 22:46, , 13F
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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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2:46, , 15F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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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2:47, , 16F
縮網址:http://ppt.cc/cWqg
04/27 22:47, 16F

04/27 22:47, , 17F
....縮網址壞了
04/27 22:47, 17F

04/28 00:10, , 18F
怪怪的,不是間接正犯吧。 丟鞭炮的人主觀上沒有故意吧,也
04/28 00:10, 18F

04/28 00:10, , 19F
沒有想利用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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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0:22, , 20F
也不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過失犯無法控制
04/28 00:22, 20F

04/28 22:13, , 21F
我也覺得怪怪的 間接正犯要對犯罪流程具備優勢主導地位
04/28 22:13, 21F

04/28 22:14, , 22F
認知優越性 丟鞭炮 如果能這樣 丟的人大概是半仙之類的了XD
04/28 22:14, 22F

04/29 07:08, , 23F
丟鞭炮的人有不確定故意啊 傷害 公共危險等
04/29 07:08, 23F
文章代碼(AID): #1LFZKfk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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