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法的行政訴訟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bbb)時間9年前 (2015/04/17 22:20),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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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nowknife (For The Horde)》之銘言: : 最近初讀行政法 又看到社會上遠雄大巨蛋案件 : 在想對於台北市政府拆除大巨蛋行政處分遠雄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其實拆除處分之前要做很多事情 促參52跟53,所以滿複雜的@@ : 先以訴願法第1條 : 對台北市上級機關行政院進行訴願 : 對此行政行政處分表示違法或不當致權益遭受到損害 : 若訴願後仍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 : 再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是暫時權利保護 理論上訴願階段就可以聲請了,而且在提起訴願前即可聲請 訴願結束後,也應當到行政訴訟前也還得聲請 然後停止執行的要件相當嚴格,連大埔案那種都不給了(也間接害人自殺) : 請問我學習後這樣的觀念還OK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9280434.A.094.html

04/17 22:51, , 1F
原來如此 感謝回答
04/17 22:51, 1F

04/18 13:09, , 2F
訴願96先?
04/18 13:09, 2F
文章代碼(AID): #1LCHQo2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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