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撤銷 無效 廢止的差異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良)時間9年前 (2015/04/16 19:44), 9年前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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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achao ()》之銘言: : 請問各位 : 我正在上行政法,現在對幾個名詞完全搞混 : 撤銷、無效、廢止倒底有什差異?? : 我有先查過網路,但是大多都是列法條很難理解 : 以下是我根據查到的定義,自己用白話說明,其實也不知道對錯 : 無效:從始至終 皆無法律效果 基本上,無效是因為行政處分的違法瑕疵達到重大明顯的程度 因此法秩序不容許其存在,而不發生法律效果 非行政處分跟無效行政處分最大的差別在於 非行政處分定性上不具有法效性(沒有任何法律效果發生) 無效行政處分基本上是定性完之後,具有行政處分要素(行程92、釋423), 但因為重大明顯違法而排除其效力 用「無法律效果」容易跟「欠缺法效性而非行政處分」這樣的陳述混淆 : 廢止:無違反法律,因事實狀況終止廢除 : 撤銷呢?? 撤銷跟廢止基本上是所謂行政處分的廢棄行為 習稱是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 不過這樣的說法基本上不是那麼的精確,也很容易誤導 所謂行政處分的撤銷,是適用在行政處分作成時即屬違法行政處分 因此透過「撤銷」行為自始排除其效力, 所以從違法的那一刻起=行政處分作成時,喪失效力(例外:行政程序法118條的過渡期間) 至於廢止,是適用在行政處分作成時為合法行政處分 但在某些要件下,容許行政機關嗣後「廢止」該行政處分,原則上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例外:行政程序法125條) 所以基本上,如果是自始合法行政處分, 但行政處分作成時所憑據的事實基礎或法律基礎發生變更, 影響到行政處分,亦即使該行政處分自作成時合法狀態轉入嗣後的違法狀態時, 也是透過「廢止」處理 (例如:行政程序法123條第4款) (本段說明可參看陳敏老師的書) 另外,基本上行政程序法針對撤銷的規範(117),只限縮在違法行政處分 不包括不當行政處分! 只有訴願法的撤銷,才能撤銷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訴願法1I) 這部分是有學者批評立法的不當 (對於不當處分僅得在訴願程序處理,而行政程序無法處理) 不過條文文義是如此規範沒錯 : 麻煩各位版友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9184696.A.7F3.html ※ 編輯: boyofwind (140.112.4.207), 04/16/2015 19:47:08 ※ 編輯: boyofwind (140.112.4.207), 04/16/2015 19: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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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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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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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Bw2uV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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