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暫時性處分可否提起訴訟或聲明不服?
暫時性處分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或聲明不服?
林清103年行政法總論4-53說
當事人對暫時性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而以嗣後行政處分為爭訟對象
but
于亮2015行政法核心申論題庫p236說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對暫時性處分單獨聲明不服
有google過,沒什麼進展@@(沒發現學說or實務差異)
今年也沒補行政法無法問老師
關於此題應該是哪一種?
ps:在看于亮申論題庫這本書,感覺有些觀念解答和林清不太一樣@@
有人有這樣的感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24.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5895007.A.846.html
推
03/09 20:05, , 1F
03/09 20:05, 1F
推
03/10 17:20, , 2F
03/10 17:20, 2F
→
03/10 17:20, , 3F
03/10 17:20,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