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104初等法大 擄鴿勒贖
※ 引述《pofishpo (fish)》之銘言:
: 標題: 104初等法大 擄鴿勒贖
: 時間: Sun Jan 25 21:01:27 2015
:
:
: 38 甲在山上架網獵捕賽鴿,順利捕獲 A 所有的賽鴿 1 隻,並去電向 A 勒贖 5 萬元;
: 得手後,甲並未歸還賽鴿。 下列關於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僅成立竊盜罪
: (B)甲僅成立恐嚇取財罪
: (C)甲成立強盜罪
: (D)甲成立竊盜與恐嚇取財二罪
:
: 答案是D,請問會成立竊盜罪是因為甲未歸還鴿子嗎?(因為有不法所有意圖?)
: 那若甲歸還鴿子了,還會有竊盜罪嗎?
: 謝謝。
:
:
: --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1.219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2190890.A.318.html
: → zzaass23: 這個問題 你可以去便利商店偷個東西 被發現後說要還試試 01/25 21:04
: → pofishpo: 但偷便利商店東西是要據為己有呀,跟擄鴿是要贖金不同吧 01/25 21:09
: → pofishpo: ? 01/25 21:09
: 推 king510086: 這題答案應該是B,因為不罰與前之行為,擄鴿勒贖成立 01/25 21:12
: → king510086: 恐嚇取財罪 01/25 21:12
: → zzaass23: 那你看320有說你還了贓物就沒罪嗎 或像347的特別規定嗎 01/25 21:13
: → zzaass23: 你還了 但是竊盜這個動作已經發生了啊 01/25 21:14
: → bofay: 樓上K大沒錯吧? 竊盜跟恐嚇取財不能吸收吧= = 01/25 21:15
: → zzaass23: 標的物不同 感覺應該2罪 一個是物 一個是金錢 01/25 21:16
: → bofay: 竊盜早已既遂 01/25 21:17
: → bofay: 原PO這樣思考 不知為何我想到九品芝麻官的對白@_@.. 01/25 21:17
: → bofay: 不給錢就不算嫖囉(咦 01/25 21:17
: → bofay: 甲一開始的動作本身就是破壞持有為所有 因此才能以此恐嚇 01/25 21:20
: → pofishpo: 我是想說,甲沒有"所有"鴿子的意圖... 01/25 21:20
: 推 f210037: ………最好能吸收 哈哈 01/25 21:56
: 推 f210037: 答案就是d 鴿子飛進網子 竊盜既遂了 接著恐嚇取財 這是 01/25 21:58
: → f210037: 數罪併罰 01/25 21:58
: → aa133456: 甲即使歸還鴿子 仍不能免去在這段時間內的不法占有 01/25 23:01
: 推 Crazyloveyou: 鴿子飛進網子裡面就已經在你的實力支配之下了呀 懂? 01/25 23:36
: 推 budalearning: 竊盜已經既遂 沒有還的問題 01/26 06:29
: 推 abusgun: 拿後再還(捐)就不算犯罪的理論我國只有一人適用而已 :) 01/26 11:34
看完推文覺得...
原po的思考明明很正確
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有特別主觀要素->不法所有意圖
不法所有意圖
又可以拆成不法意圖跟所有意圖
所有意圖簡單來講就是"行為時"有終局剝奪原所有人"持有"的想法
所謂使用竊盜之所以不罰就是因為他欠缺了這個特別主觀要素
偷提款卡、存摺為什麼會吵物體理論跟價值理論也是涉及這個問題所致
(這個案例會設計,領完錢後把提款卡還回去)
但是,這樣的主觀要素除了神之外,無法精準、不偏差的的完整知悉
所以,客觀的"有沒有還"就變得是一個判定有沒有這個主觀特別要素
很重要的判斷指標
當然好的題目會明確的告知行為人行為時的心境
(套具某老師的話,題目所給的資訊是"上帝事實")
但是這題顯然沒有明確告知(題意不清)(現行的實務處理的事件也是一樣!)
所以本題的情形
"甲並未歸還賽鴿"
可以作2個假設
假設一:甲擄鴿的時候並沒有所有意圖(甲os:我要"粉叫"要幹嘛?),
後來沒有還鴿子,只是"忘記"歸還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
假設二:甲擄鴿的時候有所有意圖,
換句話說甲當時已經打定主義->就算拿到贖金,還是不會還鴿子
->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題是選擇題似乎沒必要作這麼精密的分析
選擇題想太多根本自討苦吃@@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120.1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2244924.A.36C.html
→
01/26 12:45, , 1F
01/26 12:45, 1F
推
01/26 12:50, , 2F
01/26 12:50, 2F
→
01/26 12:50, , 3F
01/26 12:50, 3F
→
01/26 12:51, , 4F
01/26 12:51, 4F
推
01/26 13:03, , 5F
01/26 13:03, 5F
→
01/26 13:04, , 6F
01/26 13:04, 6F
→
01/26 13:07, , 7F
01/26 13:07, 7F
推
01/26 13:07, , 8F
01/26 13:07, 8F
→
01/26 13:09, , 9F
01/26 13:09, 9F
推
01/26 13:09, , 10F
01/26 13:09, 10F
推
01/26 13:24, , 11F
01/26 13:24, 11F
→
01/26 13:25, , 12F
01/26 13:25, 12F
推
01/26 14:14, , 13F
01/26 14:14, 13F
→
01/26 14:15, , 14F
01/26 14:15, 14F
→
01/26 14:16, , 15F
01/26 14:16, 15F
winter大這樣的論述會產生的疑問會是
如果擄鴿時真的有要還的意思(欠缺所有意圖)
但擄鴿後經友人告知鴿子相當值錢,而改變心意不還了
這樣若仍評價成竊盜
等於是用事後的意圖補足了行為時的意圖
違反了通說所主張的說法(故意、意圖需與行為同時存在)
印象中最近有學者採取"同時存在原則"鬆綁的態度
只是目前我個人不太能接受就是
(覺得該學者跟我好像存在不一樣的次元 哈哈)
所以如果是事後"另行起意",應該論侵占會比較合理
(因為持有已經被欠缺所有意圖的"前行為",破壞完了)
另外,本題成立恐嚇取財是比較沒有問題的
至於有沒有詐欺,詐欺跟恐嚇取財的關係為何
那是另外一件事情了
時間的軸線是|擄鴿->嘞贖->取贖->沒有還鴿子
所以可能成立竊盜的時點(擄鴿)跟可能成立恐嚇取財(嘞贖)
應該是不一樣的時點、不一樣的行為
總之,財產犯罪要把所有的成最可能都想一遍
是比較保險的作法
不過選擇題就隨便啦XD
→
01/26 15:32, , 16F
01/26 15:32, 16F
→
01/26 15:37, , 17F
01/26 15:37, 17F
覺得選擇題很難出到盡善盡美欸
但是有爭議就要調整送分才對阿(例如這題BD都給分)
可是現實上實在太難了,老師的面子比較重要(笑)
※ 編輯: dswen (120.126.194.203), 01/26/2015 15:49:11
推
01/26 16:18, , 18F
01/26 16:18, 18F
→
01/26 16:18, , 19F
01/26 16:18, 19F
推
01/26 21:02, , 20F
01/26 21:02, 20F
→
01/26 21:03, , 21F
01/26 21:03, 21F
→
01/26 21:04, , 22F
01/26 21:04, 22F
→
01/26 21:04, , 23F
01/26 21:04,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