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題目請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耶樓)時間11年前 (2014/09/26 20:01),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snowknife (For The Horde)》之銘言: : 題目: : 甲欲狙殺乙,埋伏於乙屋外待乙歸來;昏暗中,丙造訪乙,被甲誤為乙,甲開槍射丙, : 丙中彈,送醫後並無大礙,惟不料當時除射中丙外,由於子彈飛出,竟又射中在二十公尺 : 外之丁,致丁死亡,問本案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 : 補習班老師講解了"甲對乙""甲對丙""甲對丁"的各個關係 : 不過我對於老師的"甲對乙"之說法很難理解 : 老師對於"甲對乙"的說法是- : 甲對乙只屬於單純的犯罪計劃 故甲對乙沒有客觀上的行為 : 在法律上也就沒有殺乙的故意之構成要件 : 可是我看甲都在乙屋外準備要殺人了 : 而不是單純在路上把人看錯 : 這樣不能當作刑法271第三項 預備犯嗎 : 其實我也不太懂預備犯是甚麼@@老師沒講這塊 : 只是在網路上找的 :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9637.html : 所謂「預備」,係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為實現某一犯罪行為之決意, : 而從事之準備行為,用以積極創設犯罪實現之條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實現之障礙, : 其態樣如準備實行之計畫、準備犯罪之器具及前往犯地之途中是(97年台上字第1730號 : 判決)。(§271Ⅲ 120271)預備犯,行為人係基於實現其犯罪之決意而為犯罪行為 : 之準備,故過失犯不能成立預備犯。 : 我自己看的感覺是字面上很吻合 : 想請版友幫我解惑 謝謝 刑法是從"法益"的觀點來看 就這題簡單來說 甲對丙 開槍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 主觀→雖然甲心中想殺的是乙,但那是"動機"的問題,對當下的丙仍是殺人故意, 因為法律規定只要是"人"即可。 客觀→討論著手(主客觀混合論、形式客觀說、實質客觀說...) 甲對丁 因開槍行為成立過失致死 客觀→條件因果,客觀歸責或相當因果 主觀→預見可能性、是否有注意義務的違反(為什麼不是殺人的間接故意,因為題目條件 設定,加上子彈飛出二十公尺之外,有無預見可能都是問題) 好 來回覆原文問題 甲想殺乙,在乙屋外等候乙回家之行為 主觀→甲想殺乙,沒問題 客觀→有沒有著手用主客觀混論、形式客觀說判斷,對乙的風險以及構成要件 的實現尚無直接危險以及關聯,故,無著手=無進入未遂階段,但我國 殺人罪有罰"預備" 什麼是預備呢,就是事先的準備行為,但是這非常廣 例如:明天想殺人,先去買個菜刀 後天要殺人了,現在先磨個刀 如果是上兩個案例,字面解釋也是預備阿,所以要回到"法益"是否遭受 侵害來判斷,所以才會有學者認為根本不要去罰預備犯,因為此時此刻 侵害了誰的法益。 所以實務見解妳要去看具體是什麼情形他認為是預備 依妳這題,你認為預備的理由是什麼(法益是否遭受危險) 如果不是,你的理由是什麼? 但我認為連預備都沒有,因為題目設定是"甲等乙回來,但回來的是丙" 如果乙回來,在甲還沒著手就被逮捕,那就可能是預備,因為乙都還沒回來 客觀上對乙風險根本不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40.8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1732862.A.4FE.html

09/26 20:53, , 1F
抱歉 剛剛弄成回信了
09/26 20:53, 1F

09/27 01:37, , 2F
了解到很多 感謝啊
09/27 01:37, 2F
文章代碼(AID): #1K9LL-J-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K9LL-J-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