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事訴訟法420條第2項消失
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請問一下關於「非因證據不足者」的意思是說若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
或續行是「因證據不足者」,就不能聲請再審嗎?
那在立法設計上,為什麼如果是因證據不足就不能聲請再審?
不太了解第2項的意思,還是說這是最高法院所設下的再審門檻?
多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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