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事訴訟法420條第2項消失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1年前 (2014/07/29 21:18), 編輯推噓0(003)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請問一下關於「非因證據不足者」的意思是說若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 或續行是「因證據不足者」,就不能聲請再審嗎? 那在立法設計上,為什麼如果是因證據不足就不能聲請再審? 不太了解第2項的意思,還是說這是最高法院所設下的再審門檻? 多謝指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2.1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6639880.A.8E2.html

07/29 22:59, , 1F
我的法典上自己寫了 ex 被告逃亡...但...XD
07/29 22:59, 1F

07/30 08:49, , 2F
不能開始或續行如果是因證據不足那應該是無罪吧,還
07/30 08:49, 2F

07/30 08:50, , 3F
要為被告什麼利益聲請再審?
07/30 08:50, 3F
文章代碼(AID): #1Jrvy8ZY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rvy8ZY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