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事訴訟法42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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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第2項的意思,主要是如何提出─再審要件的「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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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請問一下關於「非因證據不足者」的意思是說若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 或續行是「因證據不足者」,就不能聲請再審嗎?. 那在立法設計上,為什麼如果是因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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