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附款區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斯莫布魯)時間9年前 (2014/07/17 19:08),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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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銘言: : 如提 小弟目前是行政法新手 : 目前讀到行政處分附款 切結書 行政契約的3個部分有點混淆了 : 一:附款 : 首先附款是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中 : 附款的種類共5個 其中有2種我很常搞混 : 1.負擔 : 負擔的定義:附加於授益處分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 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 : 2.條件:有2種 : 停止條件:達成時 發生效力 : 解除條件:達成時 解除效力 : 二:行政契約: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結的關係契約 : 在實務見解上 : 釋字348號: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達成行政目的.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 : ,並使受給付者附合理的["負擔"]或其他對待給付的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 : 一開始只學到行政處分的附款覺得還好 : 後面學了行政契約 : 結果2個全部打結在一起了 : ------------------------------問題來了------------------------------ : 問題1.根據前面行政契約 釋字348的解釋 行政契約 跟 附款的負擔 有可能會重疊嗎? : 這樣問可能怪怪的 我用實例題來表示我想問的問題 : 如:公費生與政府締結契約,政府於公費生就讀醫學院期間學費全免 : 但畢業後去偏遠地區服務2年 : 這是行政契約的一種 : 疑問點: : 這是標準的行政契約 : 但我想問 他能不能也算是一種授益處分--學費全免 : +上負擔的附款--偏遠地區服務2年 : 問題2:約定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的免稅照繳回撤銷, : 如屆期不能找回撤銷,原告願遵守規定,辦理補稅 : 他也是行政契約 : 疑問點:為何他不是附款中的"條件" : 處分---要辦理補稅 : 若找到免稅照--達成解除條件---------繳稅處分失效 : 小弟一直沒辦法把行政契約跟附款的觀念釐清得非常清楚 : 如果只是單純考 何謂附款 行政契約還ok : 可是只要實例題目一出來就常常分不清楚了 : 希望能有大大可以幫小弟釐清觀念 : 感謝各位 針對問題1: (以下引述自陳敏大法官<行政法總論>8版) 一、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基本差異: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階係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法規制手段。 惟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而行政契約則由行政機關與人民以雙方協議作成。 二、行政契約與須同意行政處分之區別: 行政處分中,需由當事人同意始能合法作成者,是為"須同意之行政處分", 當事人之同意,通常"由其向主管機關提出"作成行政處分之申請為之。。。 須同意之行政處分,本質上人為行政機關之"單方決定", 當事人之同意,為該行政處分合法及有效之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行政機關雖未經人民同意,仍可作成行政處分,惟該行政處分因欠缺同意而違法, 並可能因之而無效或撤銷。 反之,在"行政契約"中,人民之同意為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 如無人民同意,則根本不成立行政契約 結論: 行政處分可不須人民同意而作成, 行政契約須經由人民同意始生效力,未經人民同意則無效 (另參行政程序法139:應以書面為之。) 簡單來說,如果該醫學公費生如果不滿意契約內容而不簽約,則該行政契約根本不生效力 且該行政契約更無成為行政處分的可能。 (因為行政機關無權要求公費生一定要接受) -------------------------------------------------------------------------------- 針對問題2: 詳見吳庚大法官<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2版P428) 吳庚大法官書中有詳細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142.16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95312.A.D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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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nwwms5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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