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附款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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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7→)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han09138 (tony wu)時間10年前 (2014/07/17 13: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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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 小弟目前是行政法新手. 目前讀到行政處分附款 切結書 行政契約的3個部分有點混淆了. 一:附款. 首先附款是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中. 附款的種類共5個 其中有2種我很常搞混. 1.負擔. 負擔的定義:附加於授益處分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 2.條件:有2種.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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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jean (斯莫布魯)時間10年前 (2014/07/17 19:0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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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問題1:. (以下引述自陳敏大法官<行政法總論>8版). 一、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基本差異:.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階係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法規制手段。惟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而行政契約則由行政機關與人民以雙方協議作成。. 二、行政契約與須同意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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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9301040 (加油)時間10年前 (2014/07/19 13:5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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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釐清行政處分(含附款)與行政契約最大不同. 行政處分單方性,行政機關立於高權,由上對下. 行政契約雙方性,雙方地位原則上平等,人民可以「選擇」要不要簽. 所以一開始人民究竟立在什麼地位算很重要關鍵. 當然也可能是行政處分,例如:衛福部因國內醫生不足,. 「命」建中各班第一名逕至臺大醫學院就讀,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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