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顏舍小品)時間11年前 (2014/07/14 23:14), 11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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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we592 (楊花花)》之銘言: : 1.死亡時間之推定:受死亡宣告人應以民8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為死亡之時, :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 假設失蹤人未滿80歲之情形,須失蹤已達7年,從86年12月1日失蹤,依民120第2項及民12 : 1第1項規定,其推定死亡之時為何年何月何日何時? : 民120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民121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這題我不確定,日期這種東西我平常根本懶得算 86/12/1 裁定上的死亡時間應該是93/12/1日的12點整 (果然記錯了XD) : 2.法律關係之消滅:被宣告人如在其他地方尚生存時,或歸來後於死亡宣告撤銷前,其權 : 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仍繼續存在。 :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在死亡宣告撤銷前不是已消滅了嗎? 死亡裁定只是要終結以被裁定人住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並非真正的消滅他的權利能力以 及行為能力 所以如果該人於他處尚生存時,仍然是有行為能力以及權利能力的 : 3.死亡宣告之撤銷例外:依家事事件法163條規定處理 : 家事事件法163條: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 : 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 : 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 問一下第2項所說的現受利益是什麼意思? 這題我很粗略的解釋一下,無權處分跟不當得利的部分我就不談了 首先二項有爭議,在於取得財產者是否要善意才能適用 有肯否二說 假如甲受死亡裁定,遺產有房子2棟,繼承人有乙、丙二人,一人繼承一棟 其實甲只是跑去暗黑大陸探險,根本沒死,乙知道甲沒死,丙不知道 乙、丙都把房子賣了,各賺500萬,甲回國的時候乙、丙各把500萬花到剩50萬 那麼在採取肯定說(善意之人才受163 II 的保護) 乙是惡意,不適用163 II 必須返還房子或500萬 丙是善意,現受利益只剩50萬,就還50萬 如果採否定說(不管善意惡意都受163 II 保護) 那乙、丙都只要還50萬就好 :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惑一下,謝謝大家 民法好一陣子沒讀了,依照印象回,有錯的話請大家不吝指正,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66.20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350840.A.2D9.html ※ 編輯: bukkake0103 (118.160.166.203), 07/14/2014 23:22:41

07/17 20:44, , 1F
謝謝bu大的解釋,小弟有比較懂了,3Q
07/17 20:44, 1F
文章代碼(AID): #1Jm_EuB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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