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楊花花)時間10年前 (2014/07/14 19:51), 編輯推噓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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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時間之推定:受死亡宣告人應以民8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為死亡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假設失蹤人未滿80歲之情形,須失蹤已達7年,從86年12月1日失蹤,依民120第2項及民12 1第1項規定,其推定死亡之時為何年何月何日何時? 民120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121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法律關係之消滅:被宣告人如在其他地方尚生存時,或歸來後於死亡宣告撤銷前,其權 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仍繼續存在。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在死亡宣告撤銷前不是已消滅了嗎? 3.死亡宣告之撤銷例外:依家事事件法163條規定處理 家事事件法163條: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 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 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問一下第2項所說的現受利益是什麼意思?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惑一下,謝謝大家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8.1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338718.A.431.html

07/14 19:54, , 1F
把你的問題餵估狗比較快吧
07/14 19:54, 1F

07/14 19:59, , 2F
第二個問題一般民法總則書上都有吧
07/14 19:59, 2F

07/14 20:00, , 3F
第三個問題書上也都查得到吧...
07/14 20:00, 3F

07/14 20:01, , 4F
你用的書是哪本?缺這麼多東西?
07/14 20:01, 4F

07/14 21:35, , 5F
回Bu大,我用的陳曄的民法關鍵讀本
07/14 21:35, 5F

07/14 22:46, , 6F
換一本吧
07/14 22:46, 6F

07/14 22:49, , 7F
86/12/2起算,算至93/12/2的前一日,所以是93/12/1的24時
07/14 22:49, 7F

07/14 22:52, , 8F
現受利益指的是現在還現實存在(沒有被花掉)的財產
07/14 22:52, 8F

07/17 20:45, , 9F
謝謝td大的講解,關於計算和現受利益有比較懂了,3Q
07/17 20:45, 9F
文章代碼(AID): #1JmyHUGn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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