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一罪不二罰的觀念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Vic)時間11年前 (2014/07/12 18:46),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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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liyes (永不放棄)》之銘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51514 : 這新聞裡面提到 : 大統油公司 觸犯刑事法律、違反行政法,基於一罪不兩罰先撤銷罰款,若法院判大統免罰、高振 : 利無罪,衛政單位仍可裁罰。 : 請問這樣的見解是對的嗎? : 因為有點糊塗的 想請問各位高手 看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 麻煩指點迷津了 謝謝各位 sweet16kate:刑罰和行政罰的被告主體明明不一樣 07/10 23:30 sweet16kate:一個是「自然人」高振利,一個是「法人」大統長基 07/10 23:33 sweet16kate:這樣怎麼會有一罪不二罰的問題? 07/10 23:34 首先小魯大概試著幫忙回答一下本案引發的爭議好了 本案有兩個系爭判決或訴願決定 分別是 1.刑事判決:彰化地院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 (傳送門: http://0rz.tw/PNOdo ) 2.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書:衛生福利部103年7月8日衛部法字第1030117520號訴願決定書 (傳送門:http://0rz.tw/3BMq9 ) 本案撤銷最主要的理由在訴願決定書第14頁「惟查」以後開始,原文就不照貼了,大概 是以下的理由: 一、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訴願會認為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 →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嚴格為之,較符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 二、行政罰法第26條,行政機關應? →在刑事訴追、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機關自不得逕予裁罰 →待本件訴願人違規事實所涉違反刑事法律之判決確定後,於不生一事二罰之前提下 ,另為適法之處分 這大概是最開始的論理,再來大家就會說屁勒,哪來一行為觸犯刑事罰和行政罰? 衛福部亂判,新聞上不是都寫大統公司裁行政罰鍰,然後高振利判坐牢嗎? 問題就在這裡 彰化地院在去年判決所援引的法源,其實就刑事判決,針對大統公司 是援引102年版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傳送門 http://0rz.tw/6zdqi )第49條規定, 如有同法15條摻偽假冒之情形,應處800萬以下之罰金。 食品衛生管理法的49條結構是這樣的: 其第一項是規範:「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第五項則是當初立法時,則是加上了: 「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 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所以,彰化地院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主文之第一段,才會有下列文字: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萬元。」 (雖然德派見解有認為刑法上的行為人不包含法人,然而顯然實務目前未肯認此見解) 最後回到行政罰上,102年10月31日府授衛食字第1020344582號裁處書,其裁處對象當然是 大統公司。 所以,就不生S大所指的裁處與判決被告主體不同的問題了,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88.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161986.A.C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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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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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19:36, , 2F
補充一下,103年最新修正最新的49條裡面已經把罰金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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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19:36, , 3F
十倍了哦,有考衛生行政的捧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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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19:42, , 4F
謝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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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21:40,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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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00:04, , 6F
感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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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mH82m2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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