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身障特考三等行政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廣平君)時間10年前 (2014/05/03 23:13), 編輯推噓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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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上星期的身障特考三等行政法申論題第二題: 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因不諳法令,民國94年至96年間分別以公務員身分 及身心障礙人士身份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相關法令均有不得重複申請之明文 規定),97年間遭其服務機關政風處查獲,以「經本處調查,臺端於94至96年 間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其中95年至96年間有溢領情形,請繳回溢領補助 費新臺幣 2萬元整」之函文內容,通知甲繳回溢領補助費,甲立即如數繳回。 詎料, 101年又接獲通知,以「97年函請繳回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漏未計 算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為由,再次要求甲繳回94年溢領之補助費新臺幣 1 萬元。試問:甲拒絕繳回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有無理由? 我直接想到的是行政程序法121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問題是,本題中「知有撤銷原因」應由何時起算? 此因吳志光(民99)《行政法(修訂四版)》209頁所引用的這篇期刊論文, 評論了兩則案發時間、案情及判決時間均相近,結果卻相反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詹鎮榮(民97) 違法行政處分職權撤銷除斥期間-評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646號判決及 1578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58期,268-280頁。 兩案被告機關都是台中縣的地政事務所,案情均大致如下: 系爭土地涉及違法變更地目,被告地政事務所在法院審理期間在該地登記資料註明「 本案土地因涉及違法地目變更,目前正依法處理中」; 案件於民國89年判決,確認地目變更為違法。 而原地主也在90年間、行政程序法後將系爭土地出售。 94年間,縣府專案小組認定新地主為「惡意」、將地目改回。 結果兩件對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之「知有撤銷原因」時點看法大有不同: 結果96年判字第1578號認為是「已知原處分係屬違法之事實」, 亦即民國89年判決時,所以罹於時效、不能改回; 96年判字第646號認為是「確實知曉有撤銷處分原因時」, 亦即民國94年縣府專案小組認定時,因此時效未滿、可以改回。 回到原問題,我的疑問是: 政風單位知道甲於94年溢領補助費,應該是97年第一次發函時, 還是101年第二次發函時?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5.23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130011.A.142.html

05/04 00:29, , 1F
97年說「經查其中95年至96年間有溢領情形」,
05/04 00:29, 1F

05/04 00:29, , 2F
所以應該是第二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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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0:47, , 3F
這題不是針對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來寫嗎?
05/04 00:47, 3F

05/04 11:55, , 4F
同上 這題應該是考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返還時效吧?
05/04 11:55, 4F

05/04 11:57, , 5F
連94年最後一天12/31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都已在99/12/31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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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1:57, , 6F
所以94年所有的不當得利都不用還 拒絕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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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5:58, , 7F
我跟a大同看法,認為是考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5年),
05/04 15:58, 7F

05/04 15:59, , 8F
但是因為97年政府有發現他溢領,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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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6:00, , 9F
真正的時效完成是101年,所以請求有理由,不知道對不對
05/04 16:00, 9F

05/04 17:24, , 10F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05/04 17:24, 10F

05/04 17:25, , 11F
淺見以為 政府既只主張95-96 所以中斷重算的應只有這部分
05/04 17:25, 11F

05/04 17:29, , 12F
像這一類嚴謹具體特別的事實敘述,很多都是考實務見解
05/04 17:29, 12F

05/11 22:35, , 13F
94 95 96 可以分開計算,只要求94的話,則不在中斷
05/11 22:35, 13F

05/11 22:36, , 14F
如果97年,有查94~96,則請求權中斷,時效從97+5來算
05/11 22:36, 14F

05/11 22:37, , 15F
所以同樣的行政處份,有持續時間的話,可以切割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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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PGUR52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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